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监管维护良好土地管理秩序的通知 鹤政〔201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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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监管,努力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作出如下通知: 一、依法依规管理和使用土地,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一)各类空间发展及建设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进行制订、调整或修编,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列入省以上重点项目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的,必须进行严格的听证论证,并上报省政府审批。 (二)依法依规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各县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限指标保重点、一般项目靠挖潜”的原则和要求,优先满足民生、重大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环保生态等方面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市、县区要争取更多的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重点项目序列,使用国家、省预留的建设用地指标。 (三)努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要重点保障产业集聚区用地需求。进一步推进标准厂房建设,电子电器、生物、软件、服装加工等无污染型项目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使用或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用于生产,不再单独供地。通过挖潜城镇、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保障一般项目用地需求。各类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用地标准,严禁违法违规占地、粗放用地。 二、严格落实耕地监管责任,开创耕地保护工作新局面 (四)强化政府保护耕地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是耕地保护的行政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将耕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实行分级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绩效评价和耕地保护离任审计相挂钩。 (五)科学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各县区要按照“依法依规、确保数量、提升质量、落地到户”的要求,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科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调整,不得随意改变区位。要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定,切实做好补划工作,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 (六)构建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耕地保护的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执行耕地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节约集约用地。林业部门要有序推进国土绿化进程,统筹生态建设与耕地保护。农业部门要加强耕地质量监管。环保部门要加强农田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改善。财政部门要管好用好耕地保护资金,确保耕地保护投入。公安、司法、监察等部门要对破坏耕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整合涉地支农资金,重点用于保护基本农田、提高耕地质量。积极探索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财政转移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对耕地保护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发耕地保护工作的积极性。 三、切实规范土地出让行为,加强土地市场建设 (八)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出让土地必须先征为国家所有,争取“净地”和“熟地”出让。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九)严格土地出让管理。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出让合同和缴纳出让价款。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合同的终止供地,不予退还保证金;已签合同但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的,两年内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活动。 (十)加强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经政府批准的年度供地计划中,应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城市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保障性住房以及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安置用地,应以划拨方式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积极探索商品住宅用地出让新办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四、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与管理 (十一)严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划与管理。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依法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优化集体建设用地的结构和布局,有序推进工业向产业集聚区集中、服务业向中心城镇集中、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实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有序推进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调整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通过“以租代征”使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以各种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十二)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有偿、有限期、有流动和用途管制的原则,允许以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严禁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严禁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十三)严格农村宅基用地管理。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先行安排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标准。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十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以公开、规范的方式实现使用权的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质用途以及由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逐步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通过市场公开确定用地者和地价、租金。 五、加大土地行政执法和问责力度,坚决查处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十五)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认真落实政府领导下的联合执法、联合办案、共同监管的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全面落实土地协管员制度和市、县区、乡镇三级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强化岗位责任,加大巡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 (十六)加大土地管理的行政问责力度。严格落实《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警示约谈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0〕1号),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以及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出现违法违规用地严重问题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严格实行行政问责。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