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亳州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亳州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8日
亳州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
第一条 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品质,进一步规范棚户区改造工作,科学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统一棚户区改造界定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的居住区。主要包括城市棚户区、城市危房、城中村。
(一)城市棚户区。是指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二)城市危房。是指房屋质量总体较差,经有资质专业检测单位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C级、D级,需要拆除新建或改建,且相对集中,达到一定连片规模的房屋。
(三)城中村。是指在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或部分转为城镇户籍,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棚户区界定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3项要求,并经属地政府确认后的住宅区域可以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建筑结构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
(二)建筑密度较大,原则上在40%以上。
(三)房屋结构抗震不符合《抗震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结构抗震鉴定标准》的房屋。
(四)使用年限较长,原则上以20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房屋以15年以上的为主。
(五)房屋质量总体较差,按照《危险房屋鉴定标准》评定为C级、D级的房屋。
(六)存在安全隐患,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建筑消防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七)房屋使用功能不完善,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八)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交通、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九)公共服务设施薄弱,无基本教育、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不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
(十)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房屋。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
(一)禁止将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和文物修缮带来的房屋拆迁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
(二)禁止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
(三)禁止将棚改政策复制到一般的建制镇。
(四)禁止将小区配套进行的维护、养护、美化、亮化,或只对居民房屋的外立面整治、节能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
(五)禁止将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打包纳入棚改。
(六)禁止将改造面积过大、改造成本过高的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
第五条 各县区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棚户区改造范围和界定标准,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