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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06-1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

工作的通知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等法律、政策规定,为进一步保护和利用我市土地资源,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促进依法依规管地、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土地利用规划管控

要坚持“管住总量、严控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执行市、县(区)、乡镇(街道)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确保各类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龙头管控作用。涉及调整和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

二、切实规范土地征收管理

(一)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征地前,要将拟征地的情况、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同时履行确认、听证等程序。用地经批准后,要依法履行“两公告一登记”征地程序。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规定要求,及时在政府(管委会)、国土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征地相关信息。禁止未批先征、擅自改变被征土地地类以减少征地补偿费等违规行为。

(二)依法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情况要及时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三、全面落实耕地保护制度

(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将核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及时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不得随意调整或占用。

(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按照“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优补优”要求,大力实施土地整治和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大力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改善基本农田配套生产设施,切实提高耕地质量和生产能力。

(三)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监管。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准确把握各类设施农用地内涵,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确保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标准用地,禁止擅自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政策规定落到实处。各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要加大设施农业政策规定宣传力度,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主动服务、加强指导。

(四)强化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机制。要建立“属地负责、党政同责、部门监管、上下联动”的共同管理责任机制,切实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到县区、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层层签订责任书,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形成耕地保护立体责任体系。

(五)依法依规管理使用土地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省、市土地整治开发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实行项目资金报账制度,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加强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不得擅自减、免、缓交,确保资金及时收缴到位。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收购、转让管理,需要转让的须报经市政府同意。

四、加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管理

(一)完善土地出让决策机制。规范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凡属土地征收(收回)、储备、开发、出让(划拨)、整治,以及土地利用规划修改、土地利用计划分配、农用地转用审批、用地性质变更等土地管理重大问题,必须坚持会议集体决策。严格落实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除国家规定外,国有建设用地一律不得协议出让。

(二)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严格落实省政府皖政〔2013〕58号文件规定的“两禁止、三从严”要求,禁止“毛地”出让、禁止以不公开形式给特定对象特殊政策,从严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BT、BOT等建设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从严控制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会同属地及规划等相关单位对拟出让的土地权属、性质、报批、征地、抵押、规划管控及地上地下构建物等情况进行现场踏勘和内业核查,确保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合法、没有纠纷,并及时组织宗地所在地政府(管委会)、受让人三方共同办理交地手续。

(三)建立土地出让金征缴责任机制。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门履约责任、属地政府(管委会)土地出让金征缴责任和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部门监管责任,对土地出让金未全部缴纳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得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

(四)实行大中型项目分期供地模式。对分期建设的大中型项目,实行统一规划,预留用地空间,根据项目实际到位资金和建设进度,采取分期供地方式供地,不得先批、先供待用。对小微企业项目,鼓励其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确需供地的,应以租为主、租售结合方式供地。同一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已取得用地,但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实施项目建设或已建设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暂停其参加土地招拍挂出让活动资格。

(五)积极推进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对新申请符合目前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党政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推进有偿使用,对其中经营性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

五、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措施

(一)强化用地供应双向约束机制。项目用地出让前,有关部门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应当根据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建设项目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开竣工时间、项目退出和违约责任以及缴款方式等内容。完善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对延迟开工、竣工的,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及时督促,依法处理。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情况。对项目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总投资或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标准的,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核减超占用地面积。

(二)加强征地批后实施监管。对已批准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实行全程监管。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要及时实施征地工作,并在批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征地工作。超过1年仍未实施征地,及时办理批而未征土地调整手续,盘活用地指标;2年仍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不再办理批而未征土地调整手续。督促指导用地单位严格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严格落实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对已供土地实行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处理。对供地后改变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和处置力度。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开发园区等单位对本地闲置土地进行调查,摸清土地闲置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进行分类认定。对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处罚,对应该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依法征收,应该收回的坚决收回。实行新增用地计划指标与盘活用好闲置低效用地挂钩,对前3年累计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低于50%的或闲置土地处置率低于30%的县区,依法暂停受理上报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资料,并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今后凡是政府性投资项目用地,要优先安排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报批新增建设用地。

(四)规范政策激励机制。加强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依法足额征缴土地使用税。要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税杠杆作用,采取多种措施鼓励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

(五)强化节约集约用地责任考核机制。进一步强化县区政府(管委会)节约集约用地主体责任,签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责任书,将土地供应率、闲置土地处置率以及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单位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降低率等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六、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建立常态化的审计监督机制,按照“突出重点、有效覆盖”的原则,每年结合预算执行审计,加大对土地出让金收支、土地出让及开发利用、土地整治等重点内容审计力度,在此基础上不断扩大审计覆盖面。根据国家宏观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土地审计计划,实行市、县区两级联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升土地管理工作水平。

 

 

 

                           2015年3月11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检察院,池州军分区。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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