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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主城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9-06-1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推进我市房地产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非住宅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6号)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七部门《关于推进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的若干意见》(建房〔2017〕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控制非住宅用地供应规模,优化各类非住宅项目布局

(一)按照“控制总量、限制增量、消化存量”的原则,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至主城区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周期减少为48个月之前,暂停供应主城区商业、办公、专业市场等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确需供应商服用地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需要突破上述限制的,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政府研究。

(二)市住房城乡建委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等部门,加快编制主城区“十三五”住房发展规划、“十三五”商业和办公用房发展规划,优化各类非住宅项目布局和住宅项目中非住宅配建方式。

二、分类推进非住宅房地产项目调整转型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必须配备的公共建筑外,允许在建未售、建成未售等非住宅房地产项目,在符合规划、消防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等条件下,根据市场需求进行业态转型,可调整为酒店、公寓以及国家支持的电子商务、双创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等新兴产业项目。确需进行业态转型的非住宅房地产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城乡规划局提交规划条件调整方案的申请,市城乡规划局负责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以及项目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就具体调整事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城乡规划指导委员会审定。

(四)允许已出让且未开发的非住宅房地产项目,在未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前提下转换用途,可按规定调整为居住以及国家支持的电子商务、双创基地、大学生创业园等新兴产业项目。确需调整土地建设用途的,须经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

转换用途的非住宅房地产项目容积率不得高于原用途容积率指标。经批准调整后,市城乡规划局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宗地规划条件调整函;市国土资源局依据规划调整函,委托评估机构对原出让宗地使用权,按调整后的土地用途,分别以原土地出让日期和转化用途批准日期两个时点评估转化用途后的土地价格,取其最高价,且不得低于评估地块当年或近一年同类级别土地公开出让价格的平均价。开发企业依据原用途出让价格与转化用途后土地评估价的差价补交土地价款,并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具体操作办法和流程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制定。

未开发的非住宅房地产项目用途调整后,与原用途相关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再执行;已执行的由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和项目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在办理用途调整用地手续前予以收回。

(五)收购和改造一批库存非住宅商品房。符合改造条件的商业、办公用房,可由政府或其他投资机构收购或长期租用,改造为教育培训、幼儿园、社区服务、医疗、养老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

(六)支持和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实行“租售并举”,鼓励开发企业成立专业房屋租赁公司,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拓展房屋租赁业务,通过招商、租赁、运营等方式盘活非住宅商品房存量资产。

三、加强政策支持与引导

(七)允许使用“购房券”购买非住宅商品房。个人因房屋被征收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可用其本人持有的“购房券”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非住宅商品房。

(八)实行购房落户和就近入学政策。个人购买新建商业、办公用房以及公寓的,凭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首付款发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教育主管部门保障新建商业、办公用房以及公寓的购房人子女在户籍所在地就近接受义务教育。

(九)加大银行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融资支持以及对个人购买非住宅商品房的贷款支持。

四、加强库存非住宅商品房动态监测

(十)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建立非住宅商业房地产的信息统计和监测预警机制,规范统计口径,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动态梳理排查库存项目,加强跟踪监测,及时防控风险。

本意见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两年,本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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