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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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政办〔2007〕59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池州市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科学规范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调控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池政〔2007〕32号)精神,现就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
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前),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根据项目批复、规划批复、用地预审意见、用地批复、土地出让合同等,视情对项目建设与用地情况进行检查或现场核查,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二、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的内容与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检查项目是否达到核定的投资额,是否擅自改变建设规模与内容。市财政局负责检查契税缴纳情况。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检查用地是否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实际用地是否符合预审意见的相关规定;是否按期、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存在批(供)少用多、批(供)用不符等行为;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及开、竣工时限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约定;是否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及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市规划局负责检查项目是否改变土地出让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市房管局负责检查是否存在私下转让行为。
三、检查验收活动的具体组织
检查验收活动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规划批复、用地预审意见、项目批复、用地批复的执行情况和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等材料报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将有关材料分送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等部门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对审查中发现问题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并区分不同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项目建设与用地情况通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审查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或联合出具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
四、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属不符合项目批复、规划许可的,分别由市发展改革、规划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属不符合土地审批规定(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办理土地使用证)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属违反土地出让合同、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的,由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按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市国土资源、规划、房管等部门要进一步探索建设用地批(供)后管理的有效方法,注意维护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重复检查,可采取细化土地出让合同等具体措施,来保证土地出让相关条件要求的全面履行和落实。
附件:建设项目用地批(供)后检查验收意见表
附件
建设项目用地批(供)后
检 查 验 收 意 见 表
根据土地管理、项目投资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规划局等单位于 年
月 日联合开展对 项目建设与用地情况的检查验收。验收意见如下:
单位 参加验收成员 验收内容 具体验收意见 参加验收
成员签字
姓名 职称或职务
发改委 项目是否达到核定的投资额,是否擅自改变建设规模与内容
规划局 项目是否改变土地出让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国土资源局 用地是否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实际用地是否符合预审意见的相关规定
是否按期、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存在批(供)少用多、批(供)用不符等行为
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及开、竣工时限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规定;是否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是否及时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财政局 契税缴纳情况
房管局(经营性)
发改委(工业) 是否存在私下转让行为
验收
结论
验收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