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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1-09-1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焦政〔2011〕5号
 
 
 索 引 号  JZ001-0202-2011-0065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日期  2011-05-30
 
                               焦作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土地管理的意见

各城区人民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土地管理,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城区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土地管理的责任
(一)明确城区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土地管理责任。城区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是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内土地管理负总责。
(二)加强对城区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土地管理工作的考核。市政府每年与各城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签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土地管理工作列入市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落实耕地保护和违法用地查处责任。按照目标责任书对各城区、焦作新区土地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耕地保护目标的,未完成辖区内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发现率、查处率、结案率年度目标的,实行一票否决;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将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部令第15号),追究该辖区土地管理第一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规范城区土地管理工作
(三)加强城区内土地的规划管理。强化城市规划的控制作用,对各区范围内土地实行统一规划控制。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市城乡规划局要先行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市国土资源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焦作新区管委会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本辖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管理。
(四)严格规范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规范各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各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年初,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城乡规划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经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依据市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对以土地配置平衡投资的项目,投融资公司商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平衡投资计划(按同级别商住用地市场评估价确定平衡投资所需土地数量),报市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市政府以批复形式对平衡投资计划予以批复。将用于平衡投资的土地统一列入年度收购储备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土地的收购储备和整理工作。除市政府决定用土地出让收益平衡项目投资的土地外,焦作新区土地的供应,由焦作新区管委会制定土地供应方案,提请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由焦作新区组织实施。
(五)严把土地供应关。严格执行土地审批制度,凡涉及土地供应的招商引资、企业改制、企业外迁等项目的土地审批,必须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批。要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和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新上产业项目向产业集聚区集中、向多层标准厂房集中。对超标准用地要严格核减面积,防止囤积土地、圈而不用。严控新上建设项目用地,严格执行禁止、限制供地目录,严禁向“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项目供地。
(六)严格土地出让程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出让计划及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其他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无权决定土地的使用形式和审批土地出让的有关事项。
三、建立土地收益分配新机制
(七)建立土地出让净收益市、区共享机制。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土地收储开发成本以及按规定上缴、计提相关费用后的土地出让净收益部分,由市、城区政府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分享。新增建设用地出让净收益市、城区按4:6分成,存量建设用地出让净收益市、城区按3:7分成。市政府决定用土地出让收益平衡项目投资的土地和老城区企业搬迁后的土地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统一收购的土地,所形成的土地收益不参与分成。除市政府决定用土地出让收益平衡项目投资的土地外,焦作新区(不含中站区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由焦作新区征收;焦作新区征收的土地出让收入,除上交中央、省部分外,其余全部用于新区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分成实行逐宗核算,年终统算,年终根据土地管理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情况进行汇总结算。各城区应将分成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支出。
(八)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体制。今后,用土地收益实施并交由各区负责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每年年初,由各区拟定当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等部门共同研究后,报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将用土地收益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下达各区,由各区负责具体实施。
(九)建立土地管理目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任务与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相挂钩制度。完成规定年度土地管理目标和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市政府按该区该年度基础设施资金额的10%进行奖励;未完成规定年度土地管理目标或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的,市政府按该区该年度基础设施资金额的5%从该区下一年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扣减。
四、严格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各城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区级国土资源部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畅通案件查处渠道;要按照既查处事又查处人的要求,从严从快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对违法违规用地上的建筑物,该拆除的坚决依法拆除,该没收的坚决依法没收,违法责任主体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城区政府、焦作新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严格土地执法监管的重要性,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和体制,进一步规范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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