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建的处理一直都备受关注,不管是哪种违建依法处理是让人信服之举,通过偷拆、误拆、强拆等违法行为是不允许的,在整个对违建处理过程中像违建的认定等很多程序都关系到民众的利益,那么到底谁可以查处违建?拆除违建?不管违建原因全部拆除,真的是维护民众利益维护社会治安吗?
谁有权利查处违建?
我们征地拆迁律师经常碰见这样的情况,拆迁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启动,但是对拆迁补偿安置没有达成一致,自己住了很多年的房屋莫名其妙的就被扣上违建的帽子并且被通知要被拆除,此时被拆迁人应当保持冷静,首先要明白一个问题,给你扣上违建帽子的人有没有权利认定违章建筑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集体土地没有经过批准私自农用地建房的违反土地规划,是由当地县级以上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处理,这种情况属于违法占地,被拆迁人的房屋并不都是属于这种情况,拆迁律师提醒刚才上述所说的情况自然资源部门有权利查办但是无权拆除,土地管理法还规定了,行政机关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当事人可在接到告知15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期限过后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则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也会有一些被拆迁人说自己房屋被认定违建,理由是违反城乡规划法,那么我们就来看一下《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建则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
所以对违建的处理只有城管执法部门、乡镇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才有权利查处,如果被拆迁人在遇到类似情况发现各种告知书中写的是拆迁办、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等他们都没有资格,所以作出的行为也是存在问题,更别提对房屋拆除。
对违建的处理应当遵守法律程序
对违建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随随便便、不明不白的说拆就拆,不管是哪个行政部门都必须严格遵守程序处理违建并且保证当事人申请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具体需要遵守哪些程序我们不再多说,在很多关于违建的文章中多次提到,如需了解可查阅。
降低损坏、杜绝一律拆除
说到违建被拆迁人心里油然而生“要被拆除”,现实中很多违建并不需要拆除,更不能认为只有全部建筑拆除才符合规划,这并不是法律提倡的解决办法,《城乡规划法》规定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的违法建筑,应当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也就说明,对一些违法程序较轻的完全可以通过改正消除影响获得合法,既保障了民众利益解决了违建问题又维护了社会稳定减少矛盾。
违建并非口头或一纸决定,我们征地拆迁律师认为建筑是否是违建,应当考虑房屋的建设时间、面积、政策、民众实际情况等综合因素来确定的,如果确实属于违建的定当依法拆除,对一些并没有占用农用地等没有出现违法只因证件不全的不能一概而论的全部认定为违建。
我们不排除确实存在很多说不清道不明的违建无从查起,一些违建在建造年间并不存在危险性影响,也是当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建设的,这种情况应当如何解决我想不必多说,作为行政机关就应当承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并不是为了目的全部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