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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时间:2019-07-3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滨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土地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确保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本意见所指市城区是:按照《滨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滨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四环”以内的区域以及按行政管理区划分属于高新区和北海经济开发区的区域,包括市本级、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和北海经济开发区。滨城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和北海经济开发区各相关部门依据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具体开展本区域内工作。
  一、工作职责
  (一)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违法违规用地查处和土地监管工作。负责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法用地行为。负责对各区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与新增建设用地变化的监管,加强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情况;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移送土地违法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未经立项、规划、建设许可等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二)市规划部门全面负责城乡规划监察执法和指导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或者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但未按照规定内容进行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决定;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规划核验等监督工作。(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负责对发现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或施工企业违法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加强监管;负责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程的供水、供气和供热服务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建设的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四)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行动,适时启动约谈问责程序,受理并查处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联动管理
  (一)建立案件查处工作牵头协调负责制。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施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牵头负责部门,由其对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负总责,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对未办理土地审批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已办理土地审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负责;对已办理土地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办理施工许可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
  具体的工作流程是:1.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下达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违法项目,市规划部门不得进行放线验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验槽验桩,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提供供电、供水服务。
同时,各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参建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并进行从业限制。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依照法定程序由主管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市城管执法部门、违法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强制执行的落实。2.对已办理土地合法用地手续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确定处理意见,对拒不执行处理意见的违法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得验槽验桩,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提供供电、供水服务。同时,各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参建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并进行从业限制。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市规划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城管执法部门、违法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强制执行的落实。3.对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办理施工许可的违法建设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处理意见,对拒不执行处理意见的违法项目,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提供供电、供水服务。同时,各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参建的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并进行从业限制。4.违法建设项目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属违法占地项目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公安、法院等部门协助;属己办理土地许可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由市规划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属已办理土地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办理施工许可阶段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城管执法部门、违法项目属地区政府、管委会配合强制执行的落实。(二)实行违法案件首查责任制和案件移送制。发现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的执法部门为首查责任单位。首查责任单位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制止;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首查案件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同时违反其他法规规定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在现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通报其他执法部门,其他执法部门应依法分别予以查处。首查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首查责任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执法部门。该执法部门接到案件移送后应立案调查,依法查处,并在处理决定做出后2个工作日内将决定内容书面通报首查责任单位。(三)建立重点案件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重点案件,成立联合行动小组,负责对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问题、重大案件等采取综合措施,从严惩治违法行为。(四)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受理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相关业务申请时,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能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建设审批手续的,市政公用服务单位不得提供服务。在受理新建项目临时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申请时,应在严格核查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审批(许可)手续后,方可提供相应服务并限定临时使用期限。(五)人防、环保、消防、地震、气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手续。
  三、组织领导
  (一)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二)市政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或由成员单位申请召开,市政府督查、市公安、监察、法制、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安监、人防、城管执法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执法机构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必要时邀请金融监管机构参加,各单位明确1人为联席会议联络员。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负责。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由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组成。市政府督查、市法制、监察部门视情况参与工作小组的工作。市规划部门负责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申请召开小组会议,由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的执法机构负责人参加,分析全市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形势,通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分析处理有关问题。有重大事项时,联席会议成员可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提出申请,经工作小组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成员全部参加,并在必要时向市委、市政府进行联合报告。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根据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对社会影响的严重程度及制止和查处的有关情况,会同市监察等部门对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视情况进行问责。被约谈或问责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期满仍未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滨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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