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 法
程 度 |
违法情节 |
对应处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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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 |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超越资质一级承揽任务或只违反国家标准一般性规定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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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违反部分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但未造成质量损失 |
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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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越资质两级承揽任务或违反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造成质量损失 |
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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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基本符合规划要求;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只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7%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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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不符合规划要求,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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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严重违反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人,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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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下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未超过两个月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工程造价0.5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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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完成主体工程量二分之一以上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权限不拆除,超过两个月以上的 |
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工程造价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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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 |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超过限期10天以内的 |
处1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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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超过限期10天以上30天以内的 |
处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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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超过限期30天以上的 |
处5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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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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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般 |
无资质编制5万人以下城市的各类规划 |
责令其停止编制,对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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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无资质编制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城市的各类规划 |
责令其停止编制,对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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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无资质编制20万人以上城市的各类规划 |
责令其停止编制,对编制成果不予审批,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2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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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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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责令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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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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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建设单位委托无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二条 |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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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无资质编制5万人以下城市的各类规划 |
责令改正,处一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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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无资质编制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城市的各类规划 |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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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无资质编制20万人以上城市的各类规划 |
责令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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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转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 |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一般 |
无资质编制5万人以下城市的各类规划 |
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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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无资质编制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城市的各类规划 |
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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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无资质编制20万人以上城市的各类规划 |
责令改正,对其规划编制成果不予审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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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省外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 |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签定任务合同后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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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签定任务合同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一万以上两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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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签定任务合同三个月以上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
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处两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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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 |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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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超过规定的期限10天内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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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未取得验线确认书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超过规定的期限10天以上改正的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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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使用性质的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六条 |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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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情节较重、有重大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六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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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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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证明文件,即交付使用的 |
《山东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限期整改的 |
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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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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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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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设逾期不拆除的 |
《山东省城镇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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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限期整改的 |
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1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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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重 |
逾期未改正的 |
取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0.5倍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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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拒不整改的 |
取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