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财政局、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的通知》(皖财综〔2019〕488号)、《层转财政部 住房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合财建〔2017〕122号)规定,现就分配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巢湖市资金通过结算下达(结算050号)。四县一市要按规定用于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和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按照合财建〔2017〕122号文件规定执行。上述县(市)财政部门安排使用专项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和2210103-棚户区改造。
二、市本级资金安排用于向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
三、各县(市)财政部门、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应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按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完成2019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四、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请各县(市)财政局、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在预算执行中对照省下达的绩效目标,按规定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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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分配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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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
单位或辖区 |
本次下达资金分配金额 |
分配依据 |
资金用途 |
市本级-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 |
801 |
市房产局测算所需资金需求量 |
向市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
四县一市合计 |
22 |
皖财综〔2019〕488号文件明确 |
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
肥东县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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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县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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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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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县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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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 |
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