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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社保兜底脱贫工程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9-08-0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关于社保兜底脱贫工程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特色种养业扶贫工程实施意见等五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16〕11号)、《中共淮北市委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淮发〔2015〕20号)精神,

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救助制度与扶贫开发相衔接,有效保障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推进精准扶贫,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开发工作“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救助制度,编密织牢社会保障救助托底安全网,确保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贫困家庭全部纳入社会保障救助范围,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二、推进农村低保和精准扶贫的有效衔接

(一)逐年提高标准。“十三五”期间,按照年均10%的增长比例提高农村低保标准,2016年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000元以上,力争2016年实现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两线合一”。

(二)实行应保尽保。各县区要按照“应保尽保”要求,结合年度低保提标工作,重点围绕“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排查摸底工作,对没有劳动能力或暂时无法通过扶贫开发脱贫的困难家庭,按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全部纳入农村低保,实行“兜底保障”;对经过扶贫开发收入增长实现稳定脱贫并高于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退出低保范围。

(三)落实重点保障。全面落实分类施保政策,对纳入农村低保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在校学生、单亲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发放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按其本人享受标准30%或20%分类别增发保障金。

(四)实现精准救助。不断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体系,制定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收入、财产认定办法,精准识别农村低保对象。2016年建成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全面开展信息核对工作,确保申请救助对象公正高效认定。实现民政低保信息系统与扶贫建档立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精准识别、精准救助。

三、完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一)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水平。全面建立特困供养人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有效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民生工程,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供养水平。

(二)加强特困供养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积极推进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定额补助,推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探索建设护理型特困供养机构或在特困人员供养机构中设立特护区,为患病或失能失智的特困供养人员提供护理服务。

(三)加强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继续完善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适时调整提高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健全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逐步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购买商业保险等形式,实施针对困境儿童的医疗救助项目,提升困境儿童的医疗保障水平。

(四)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民生工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

四、提高医疗救助整体水平

(一)扩大医疗救助范围。从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救助对象)扩大至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及因病致贫家庭重特大疾病患者。

(二)提高资助参合水平。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当地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的全部参合资金,资助率达到100%。

(三)完善住院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保险等补偿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救助。对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对特困供养人员的救助比例适当提高。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急性白血病及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按原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重大疾病按病种支付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2010版)>的通知》(皖卫农〔2010〕34号)文件确定的医疗救助标准执行。

(四)加大财政投入。县区财政要根据测算的资金需求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足额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及时予以兜底。

五、提高临时救助的针对性

(一)规范临时救助制度。坚持应救尽救原则,切实将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群众纳入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水平,加大对突发重特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各类困境儿童、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力度。各县区要足额安排本级临时救助资金预算,统筹使用中央和省级资金,确保年终结余资金不超过当年支出总额的10%。

(二)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各县区要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核实辖区内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

(三)拓展临时救助方式。要根据临时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救助对象,积极提供转介服务。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设施,提升救助服务能力。实行政府救助、慈善救助、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基本生活。

六、切实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健全完善政府领导、业务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组织领导机制,将社会救助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总体规划,纳入民生保障考评体系。进一步强化县级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主体责任、乡镇政府的具体责任。

(二)加强协作,完善机制。充分发挥市、县区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作用,通过日常联系、会议协调、简报交流、督查调研等形式,进一步密切部门沟通协作。市、县区财政要不断加大农村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资金的投入,充分实现其兜底保障功能。进一步充实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建立村(居)社会救助协管员队伍,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办理、经济状况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服务工作。落实“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畅通农村困难群众求助的“绿色通道”。

(三)强化措施,注重实效。各县区要围绕社会救助与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完成任务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政策以及社会救助工作在兜底脱贫中的积极作用,在全社会努力营造积极参与、支持社保兜底脱贫工程的浓厚氛围。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社保兜底脱贫工程取得明显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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