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促进依法依规、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有效预防各类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不断规范土地管理工作,提高土地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实现“规划引领、计划管控、节约集约、有效利用”的管理格局,更好地服务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作用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管控作用。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通过国土资源的规划引导与管控,促进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与经济在国土空间上合理均衡分布的国土开发空间新格局。
(二)实行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控制。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各区域、各产业发展用地,强化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的规定,严禁擅自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用途和管制区域。确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需对规划进行调整或局部修改的,必须依法批准。
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需增加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按规定程序报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追加。
(四)建立土地利用计划调节制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数量,合理安排土地投放的速度、节奏和时序,实行差别化的计划调节政策,改善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
(五)实行有保有控的产业用地政策。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环保项目用地,合理安排重点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用地。
三、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六)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严守基本农田红线。认真开展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逐地块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及保护措施,坚决守住基本农田 “红线”;积极探索建立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补偿制度;继续坚持将耕地保护纳入目标管理,县(区)政府对本辖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负总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确保辖区耕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降低;积极组织开展“耕地保护模范乡镇(办)”创建活动。
(七)严格征地补偿安置,切实维护群众权益。严格履行征地告知、调查确认等程序,严格执行征地 “两公告一登记”制度,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阳光征地”;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兑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对因征地补偿不到位等引发重大群体上访事件的县(区),冻结各类规划审批;用地经依法批准后,项目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6个月内实施征收。
四、加大土地复垦整治力度
(八)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复垦工作。按照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因地制宜的原则,以促进农业现代化、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美好乡村为导向,大力推进土地整治,加快土地整治示范项目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确保各类项目顺利实施。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合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县(区)要按时完成上级下达的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规范推进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为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
加大村庄整治复垦工作,要积极开展村庄整治复垦工作,确保复垦治理质量,将村庄整治复垦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实施主体,国土部门具体指导实施工作。村庄整治复垦耕地指标优先用于被征收人安置,村庄整治安置后剩余耕地指标按20万元/亩有偿使用。
坚持“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采取政府投资、吸纳社会资金、企业有偿认购等方式多途径筹措复垦基金大力开展村庄整治工作。加大财政投入,聚合涉农资金,县(区)政府将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中小水利、农村扶贫、退耕还林、中低产田改造、移民搬迁等投入农村的建设项目,按照“预算不变、渠道不乱、用途不改、形成合力”的原则,整合资金集中向项目区投放,充分发挥资金的综合叠加效应;利用政府融资平台,争取金融借贷,建立项目前期启动资金平台;引入社会资金,由有实力的、拟用地的企业预先垫资或直接参与土地复垦,签订村庄整治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双方责任。
(九)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大力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要加大工作力度,完善奖惩制度,加强复垦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的监管,按期完成复垦,盘活现有采煤塌陷和工矿废弃地,为全市发展用地提供保障。
五、加强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十)实行农村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要科学修编镇、村建设规划,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确保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实现动态平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集体土地从事非农业项目建设,修建永久性建筑。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要按照规划选址定点。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十一)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鼓励集中建设农村居民点,农村住宅用地须依法取得,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农村村民一户(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宅面积不得超过我省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十二)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县(区)政府和各开发园区管委会是节约集约用地的责任主体,要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做好节约集约文章,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十三)鼓励挖掘存量土地潜力。积极引导利用废弃地、空闲地,通过政策推动和对地方政府实施考评奖励机制,加大盘活力度;鼓励企业通过增资扩产、项目合作等方式,在不增加土地面积的前提下上新项目。对利用原有厂区增资扩产、加盖厂房、扩大容量上新项目的,在工程建设规费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优惠,具体办法由建设部门牵头制定。
(十四)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标准控制制度。新建项目在建设用地预审、审批和供应等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执行《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禁止用地目录和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建设用地定额标准和土地投资强度、建筑系数、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化率等指标,达不到要求的项目坚决不予以供地;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
(十五)做好工业用地预审会审工作。对工业项目用地,科学核定用地规模,以较少的土地投入获得更大的产出。加大新增建设用地取得、使用和保有成本,形成节约集约用地倒逼机制。工业项目按照产业集聚的原则,应分类集中到现有开发园区,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严禁违法占地。
(十六)切实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建立完善对开发区用地的考核制度,建立土地利用效率、单位面积建设用地产出、依法用地、税收及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体系,科学评价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情况,促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积极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和更新工作,为开发区扩区升级提供科学依据。
(十七)全面推动节约集约模范县(区)创建工作。科学制定具体考核体系和评比标准,完善创建方案,推动我市创建工作开展。通过创建积极引导县(区)政府、开发园区进一步增强土地管理意识,规范园区用地管地水平,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十八)加大土地供后监管力度。国土部门要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提高监管的成效。对于未能按期开发建设和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的,县(区)和开发园区要督促项目单位落实承诺,确保土地高效利用。加大闲置低效用地的清理力度,做好盘活挖潜文章,县(区)政府和开发园区作为闲置土地清理的主体,要依法采取多种措施,对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等闲置土地要加大清理处置力度,尽快进入土地市场供应;对投入不足、开工不足等低效用地,采取限期追加投资、收回土地使用权调整使用、调整规划重新利用等方式予以盘活,加大“腾笼换凤”等政策的研究,对于让出土地给新项目使用的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
(十九)加大供地力度。确保全市供地率维持在较高水平,新报批土地要超前运作项目,把握好征收的实际,珍惜高度紧缺的指标和资金,根据需要报批土地;各县(区)对新获批土地,要及时落实项目,组织用地主体履行供地手续。加强督查考核,将供地率与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对前3年累计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低于50%的,暂停审批该县(区)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并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七、强化土地资源市场配置
(二十)加快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市国土部门负责申请收储土地的审核,实行土地储备库管理,对权属有争议、银行抵押、规划用途不明确等类型的土地不予纳入储备库。区政府作为储备土地的实施主体,负责落实征收安置补偿,实行“净地”储备。市财政局负责储备资金拨付和管理,牵头制定具体办法,明确按进度拨付收储资金、兑现奖惩等具体举措,确保资金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市国土、财政等相关部门要与收储主体签订协议,约定“净地”交地时限、储备资金拨付、奖惩兑现、无偿看护等具体内容。
(二十一)坚持“净地”出让制度。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净地”出让和交付。符合“净地”出让条件的,由申请收储主体或项目审批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净地”出让申请,并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勘验,会签《净地出让申请表》,提请市土委会研究决定后予以出让。
(二十二)严格出让方案审批。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由市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提请市土委会研究,凡违背市场竞争原则的一律不予通过。审查通过的土地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出让。出让方案自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效。住宅用地的招拍挂出让公告,自公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
(二十三)坚持和完善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依据规划确定用途,通过市场竞争确定土地价格和用地者,运用市场机制抑制多占、滥占和浪费土地现象;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配置方式;实行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缩小划拨供地范围。
(二十四)实行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制度。除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其他依法划拨供应的土地收取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款标准要综合考虑宗地所在行政区域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安置补助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土地报批相关费用,制定分区域划拨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款标准。
八、构建国土资源共同责任机制
(二十五)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的预防和查处工作负总责。
(二十六)完善执法共同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建立由县(区)政府主导、法院、检察院和监察、公安、规划、建设、财政、国土、房产、城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办案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共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涉嫌土地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严格落实问责制度,各级政府、开发园区和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国土资源部15号令)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实施监察问责的意见》(淮政办〔2010〕97号)的规定,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违规用地,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开展约谈,情况特别严重的,严肃进行问责。按照打造精致淮北、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要求,各区年度违法用地问责比例要严格控制在5%以下,濉溪县要控制在7%以下,对违法用地问责比例超过市政府规定的县(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