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

时间:2019-08-0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
 
 
 淮政办〔2009〕9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升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水平,确保2009年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3万公顷,力争2010年突破2万公顷、2012年达到4万公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多种途径
  鼓励农户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导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集中流转给规模经营主体。
  积极推行土地合作制,鼓励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它方式入股的形式,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土地信用合作社,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
  注重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协调、推动作用。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对个别不愿流转的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出面协调,在承包人自愿的基础上,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其它承包方的承包土地与其互换。
  二、鼓励支持农户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立健全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的社会保障机制和劳动力转岗就业扶持政策。积极探索流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养老保险方法,鼓励有条件地区先行先试。加大对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户的就业培训和岗位推介力度,对流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的农户,经县区有关部门认定,参加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享受被征地人员同等待遇;进入城镇自主创业的,参照城镇失业人员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引导规模经营主体优先吸纳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经县区有关部门认定,吸纳流出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5年以上的农户劳动力、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或专业合作组织,享受使用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三、大力支持各类主体发展规模经营
  鼓励农村种养大户、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人员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者等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建立农产品基地,发展规模经营。流转面积3.3公顷(50亩)以上、期限3年以上并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因生产需要建造畜禽场舍、简易仓库、晒场等农业生产设施的用地,视作农业生产用地。
  鼓励规模经营主体进行农田基础设施和现代农业设施投入。流转期限5年以上、连片规模经营面积13.3公顷(200亩)以上、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经营主体,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发展高效作物的,列入全市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予以重点扶持。鼓励支持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合作经济组织等经营主体利用流转土地发展蔬菜(包括食用菌)和畜禽养殖。对达到一定规模且符合规定要求的列入蔬菜栽培小区和畜禽养殖小区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农村金融机构要把规模经营主体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并对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简化贷款手续,稳步探索种养大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联户担保等有效途径。积极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规模经营主体对接活动,帮助规模经营主体解决融资难题。积极争取将蔬菜、生猪、肉鸭、肉鸡等品种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规模经营主体作为参保对象,优先试行。积极探索对规模经营主体保费实行优惠补助的政策措施。
  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村经济合作社等经营服务组织,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通过统一作物布局,统一生产质量标准、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培训、统一销售等,实现规模经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此类规模经营主体开展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全市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四、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县区要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片区制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价格。具体流转价格由承包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可以现金或实物计价。考虑市场因素和物价水平,提倡采用实物折价的方式确定流转价格。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主体准入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农业经营实体的,在土地流转合同签订前,出让方可申请县区、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提供协助,对受让方的农业经营能力、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风险防范。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机制。县区要成立农村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制订、落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措施,搭建农村土地流转信息交流平台;乡镇要依托农经机构、人员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土地流转政策宣传、供求登记、信息发布和纠纷调处;村民委员会要确定一名土地流转联络员,做好流转信息的搜集、登记、上报以及为农户提供相关信息、流转合同文本等服务和协调工作。各涉农部门要主动与规模经营主体建立联系制度,提供优质服务。
  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激励机制。市财政从2009年起,每年安排300万元的农村土地流转资金(今后视财力的增长和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增加),主要用于鼓励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建设镇村两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县区政府每年都要安排一定额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专项扶持资金。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连片流转土地3.3公顷(含3.3公顷)—13.3公顷和13.3公顷以上(含13.3公顷)的,市财政分别按每667平方米100元、2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80%作为对经营主体的补助,5%、15%分别作为镇村两级组织的工作经费补助;凡新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土地信用合作社,土地承包权入股面积连片6.67公顷以上,并经工商部门登记、运作规范的,市财政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凡经工商部门登记、运作规范,年度新增土地流转面积13.3公顷以上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市财政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政府每年评选一批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力度大、成效显著的先进乡镇、村,给予5000元―1万元的奖励。
  五、扎实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并报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备案。委托他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服务组织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农户开展土地流转,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阻扰土地流转工作。
  建立备案登记制度。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及时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发包方对承包方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上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乡镇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的调处工作。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各地要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清理,对流转手续不全的,尽快补齐;对合同条款不清、标的有失公平的流转合同,引导双方修订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和归档工作。
  六、切实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农民群众和各经营主体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将其列入县区、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各级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典型示范,做好检查指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各级干部和农民群众消除政策疑虑,形成思想共识和内在推进动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责。财政、林业、国土资源、劳动保障、水务、工商管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研究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农委解释并牵头抓好落实。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