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建设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
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建设土地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为规范房屋征收管理,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淮北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市经济开发区新区起步区约5.26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内,涉及西陈路口、况楼、张庄、周山头、三庄子、石山孜6个自然村房屋及附着物。征收涉及约1458户、约5550人,征收房屋面积约142200㎡(以实际核定为准)。
二、征收期限
从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到2011年5月20日止。
淮北市人民政府委托烈山区人民政府为征收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工作。
房屋拆除由征收单位委托具有房屋拆除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确保安全无事故。
三、征收补偿方式
(一)对被征收人的补偿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任选一种。
(二)对被征收企事业单位的补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需要规划建设的,按相关规定申报。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货币补偿:按房屋、附属物重置价和土地价格补偿,或者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得安置房面积由按人口核算安置面积和被征收房屋价值折算安置面积两部分组成。
1.按人口核算安置面积为每口人20㎡,人口的核算界定方法见附件。
对核查的人口将进行张榜公布,人口自然增减将截止至第三榜公布的时间。
2.房屋及其他附属物价格根据淮政办〔2010〕110 号文件规定执行。还原面积=房屋的重置总价×成新系数÷回迁房的价格1050元/㎡(简装修房)。
3.被征收户人口符合登记认定范围内,每户可以以优惠价1200元/㎡另外购置一套安置房(简装修),但每户不得超过90㎡。
4.对特困户的征收补偿,按人口和房屋重置价还原后每户不得低于45㎡(特困户按民政部门相关规定确定)。
5.对独生子女户一次性给予奖励10㎡安置面积。
6.房屋差价结算:被征迁户第一套房应得安置面积与所选整套安置房面积相比,低于部分按1200元/㎡补齐差价,高于部分按1050元/㎡退还被征迁户补偿款。
(三)土地补偿:
每户宅基地超过220㎡的,超过部分面积按照34500元/亩补偿。
(四)安置办法:
1.本项目实行集中就近安置,安置房为多层砖混结构。
2.安置地点位于赵楼自然村以东,石山孜自然村以西。
3.回迁安置房的选择按签订协议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房。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非法占有、私自买卖及其它通过不法手段取得宅基地建房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被征收人在安置补偿后,又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4.征收公告发布后又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5.其它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五、过渡方式
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房,征收部门支付搬迁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800元/户(一次性);
(二)实行产权调换的,自搬迁之月起至安置后4个月按每户被征收主房面积6元/平方米/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18个月未提供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每户被征收主房面积6元/平方米/月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六、征收奖励
(一)被征收户按规定时间在10日、15日、20日之内签订征收协议并交出房屋钥匙,达到符合拆除条件的分别给与10000元/户、6000元/户、3000元/户的拆迁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09〕132号)文件按34500元/亩执行。被征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征收,烈山区政府另外给予每亩3000元资金奖励,使土地征收补偿及奖励总体达到37500元/亩,逾期不予奖励。
(三)被征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应得的第一套安置房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除房屋维修基金外的其余费用给予减免。
七、本方案仅限于市经济开发区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适用,由烈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实施,未尽事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研究决定。
八、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登记人口范围及不符合条件人口类别
一、核查人口登记范围
(一)人口核查登记截止日期之前的(第三榜公示的截止日期)公安机关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口;
(二)参军前为本村村民的现役军人和就读大中专之前为本村村民的在校学生;
(三)服刑后返还原籍及正在服刑的劳教人员;
(四)核查期间新婚、新生人口。
二、下列情形禁止登记认定
(一)非正常迁入的人口:
1. 近年来迁入的无身份证、无住所、无所在村组承包土地的(育龄妇女无计生管理档案的);
2. 近年来由外地迁入的无有效材料足以证明为本村村民的整户人口(包括单亲家庭户);
3. 近年来以非正常理由投靠亲属迁入的非真实定居的享受所在村民待遇的人口(如岳父、外甥、外孙、旁系亲属、儿子儿媳户口不在而孙子孙媳新近迁入的);
4. 婚嫁后迁出近年来又迁回的非真实定居的女儿、女婿和外孙。
(二)已经去世,但户口尚未核销的人口;
(三)新婚但无结婚证、身份证的;
(四)新出生但无准生证、出生证和身份证编号的,以及超计划生育未做罚款处理的;
(五)在校学生无学校学籍证明、学生证和身份证的;
(六)伪造虚假人口(指伪造户口簿及假户籍);
(七)在职或退休人员;
(八)在其它搬迁村庄中已享受过安置补偿的人员。
(注:1. 以上所涉及的证明材料、证件务必是真实的方才有效。2. 双重身份、双重户口、经查证,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