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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9-08-0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凤台县、毛集实验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已批准征收的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公布并已实施补偿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原标准执行;已批准征收的土地,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公布,但尚未实施征收补偿的,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按新标准执行。

三、非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及其他构筑物,不予补偿。

四、凡在拟征土地上抢栽的苗木、抢种的作物、抢建的建筑及其他构筑物,不予补偿。

五、实行征地补偿安置公开制度。实施征地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将负责实施具体地块征地补偿安置的组织及人员名单、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被征收人及补偿费用的发放情况、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和规划方案,在乡(镇)、村(包括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2015年11月26日


淮南市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补偿标准
 
一、标准部分
(一)青苗补偿标准
(1)作物类

类 别 标准(元/亩) 备 注
每年 每季
蔬菜类 3750 1875 连续种植3年以上
经济作物类 2420 1210 连续种植经济作物3年以上
粮食作物类 2200 1100 指种植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
 

(2)林苗类

类别 名称 种类 标准
(胸径)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零星树木 绿化、用材苗木 幼树 5cm以下(含5cm) 元/株 5 1、测量树木直径应从出土1.3米处计算。
2、40cm以上的树木补偿为采伐费。
3、对国家珍贵及保护树木,按拆迁时市场调查价。
成年树 6—10cm 元/株 8
11—20 cm 元/株 15
21—30 cm 元/株 33
31—40 cm 元/株 38—55
41—50 cm 元/株 54—62
51—60 cm 元/株 62—73
61—70 cm 元/株 75—80
70 cm以上 元/株 90
一般果树 幼树 幼树 元/株 22—25 房前屋后、地边的零星树木(株间距超过2米)
成年树 结果初期 元/株 53—57
结果中期 元/株 95—105
结果盛期 元/株 150—160
结果衰期 元/株 95—105
成片林 绿化林、用材林 成片   元/亩 2000 1、补偿为树木采伐、移植费。补偿后可自行采伐、移植。
2、测量树木直径应从出土1.3米处计算。
经果林、果园 成年树 幼苗 元/亩 1000
结果初期 2000
结果中期 3500
结果盛期 5000
结果衰期 2000
特种林 花卉、苗圃 成片 元/亩 5000 1、成片苗圃每亩5000元。竹园、成片地栽盆景比照苗圃执行。难以认定品种的、不适合用本表补偿的可请专业鉴定评估机构确定。
2、盆栽花卉及地栽草本花卉不予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前后零星树木,不易计算的,按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特殊地类补偿标准
特殊土地,在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费的基础上,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标准为同等区域(区片)补偿标准提高10%。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建筑物类                                 元/m²

序号 房屋类别 结构 标准 备注
1 简易房 主房为简易房的 390 1、檐高低于2米的酌情补偿。
2、所列房屋补偿包括墙体内外粉刷。
3、框架楼房的地梁、立柱浇制顶必须符合框架楼房标准。
2 平房 檐高2—2.4米 440—470
檐高2.4米以上 495—530
檐高2.4米以上,有基础地梁 550—605
3 一般楼房 无地梁,瓦顶 640—670
有地梁,楼板顶 660—715
有地梁,浇制顶 710—770
4 框架楼房 地梁,立柱,楼层顶浇制 860
5 公共设施 涉及征地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补偿,由县、区政府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数额。

(2)装饰装潢类

序号 类别 单位 标准 备注
1 卷闸门 元/㎡ 70  
2 地板砖 元/㎡ 55  
3 铝合金、塑钢门窗 元/㎡ 65  
4 内外墙瓷砖 元/㎡ 35  
5 三合板墙、顶 元/㎡ 57  
6 纤维板墙、顶、灰条板、扣板 元/㎡ 18  
7 外墙干粘石、水刷石 元/㎡ 25  
8 水磨石地坪 元/㎡ 38  
9 隔热层 元/㎡ 25—38  
10 钢窗 元/㎡ 25  
11 内墙油漆 元/㎡ 15  
12 包装木门 元/副 150  
13 包装木窗 元/副 90  
14 喷塑、喷瓷、乳胶漆 元/㎡ 18  
15 内墙墙纸(布) 元/㎡布 48  
元/㎡纸 18  
16 纱门纱窗 元/副(含木框) 38  
元/副(不含木框) 20  
17 塑料扣板 元/㎡ 18  
18 石膏吊顶 元/㎡ 18  
19 木地板 元/㎡(实木) 145  
元/㎡(强化) 70  
20 大理石、花岗岩地坪 元/㎡ 65  
21 石膏线条 元/m 18  
22 木线条 元/m 22  
23 室内楼梯扶手 元/m 60 铝合金、不锈钢
24 浇制大门头 元/㎡ 130—200  
25 水泥地 元/㎡ 32 砖石结构
48 混泥土结构

(3)生产设施类

序号 类别 单位 标准 备注
1 猪圈 元/㎡ 30 土墙草顶
50 砖石墙、草顶
60 砖石墙、瓦顶
2 一般鱼苗 元/亩 4000  
3 精养鱼糖 元/亩 6000
4 特种水产养殖 元/亩 9000  
5 日光温室 元/㎡ 55—73 含墙体
6 钢架大棚 元/㎡ 20  
7 竹木大棚 元/㎡ 16 跨度不低于4米
8 木电线杆 元/根 40  
9 水泥电线杆 元/根 50  
10 毛竹电线杆 元/根 20  
11 砖石院墙 元/㎡ 52  
12 土院墙 元/㎡ 25  
13 室外水泥地坪 元/㎡ 33 包括晒场
14 室外砖石地坪 元/㎡ 15  
15 房屋基础 元/m 57 砖石结构
110 混泥土浇制

(4)生活设施类

序号 类别 单位 标准 备注
1 坐便器 元/个 150—200  
2 蹲便器 元/个 60—100  
3 单口锅灶 元/个 110  
4 双口锅灶 元/个 163  
5 土粪坑 元/㎡ 20  
6 砖石、水泥粪坑 元/㎡ 50  
7 粪缸 元/个 30  
8 压水井、小机井、涵管井 元/口 225  
9 老式砖井 元/口 1100 深度在10米
10 机砖水井 元/口 2500—3800 深度在20—30米
11 固定钢楼梯 元/个 330  
12 浴缸 元/个 130  
13 浴盆 元/个 63  
14 固定大衣柜 元/㎡ 280  
15 窨井 元/口 35  
16 空调机 元/台 200 移装费
17 自制防盗门 元/个 110
18 防盗门 元/副 130
19 防盗网 元/㎡ 34
20 抽油烟机 元/台 66
21 太阳能、电热水器、燃气热水机 元/台 110
22 照明电拆迁 元/户 160  
23 自来水拆迁 元/户 225  
24 下水道
(直径0.5米以下)
元/m 31  
25 下水道
(直径0.5米以上)
元/m 35  

备注:原标准中的农村道路补偿标准取消,纳入公共设施补偿范围。
(四)其他类

  序号 类别 单位 标准 备注
1 双棺坟墓 元/座 3000  
2 单棺坟墓 元/座 2000  
3 三相电 元/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政策文件规定,按其现行价格标准执行
4 电脑宽带 元/户  
5 管道天然气 元/户  
6 固定电话 元/部  
7 有线电视 元/户  

二、标准部分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零星树木指房前屋后、地边的零星树木。株间距为2米,超过密度按1棵计算。
2.成片林,指种植行数在2行以上,种植宽度≥4米且连续种植面积≥1亩的树苗。
3.树木标准(胸径)指测量树木出土1.3米处量算的直径。
4.成年树木补偿为树木的采伐、移植费用。不对树木本身价值进行补偿。补偿后树木可自行移植砍伐。
5.花卉、苗圃指符合成片林标准且经确认为育苗地、成片地栽盆景、竹园的。可移动盆栽花卉及地栽草本花卉不予补偿。
6.林苗类涉及国家珍贵树木、重点保护树木应由林业部门认定,委托有关机构估价。
7.成片经果林、果园其种植密度应符合农业部门颁布的相关标准,种植密度达不到标准的,按零星树木标准补偿。对果树结果期的认定有争议的,委托农业、林业部门或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认定。采用特种方法种植的经果林、果园、苗圃应经农业、林业部门认定。
8.特殊地类是指征地前种植(或养殖)经济价值较高农作物(水产品)的土地,如大棚蔬菜地、花卉种植地、精养鱼塘等。
9.建筑类有关词语解释
(1)简易房包括草房、石棉瓦房、彩钢瓦房、板房等。
(2)平房包括半土半砖、砖墙瓦顶、砖墙平顶结构的房屋。
(3)日光温室、钢架大棚、竹木大棚,按市农业部门对各类温室、大棚建筑标准执行。
(4)一般鱼塘、精养鱼塘,按照市农业部门颁布的有关标准执行。补偿内容包括幼鱼、开挖鱼塘及运输费的补偿。放养2年以上鱼苗,不予补偿。
(5)特种水产养殖是指养殖螃蟹、甲鱼、牛蛙、虾等水产。此项补偿只对幼苗进行补偿。达到捕捞条件的,不予补偿。水产养殖,应符合农业部门颁布的相关分类标准。
(6)公共设施指服务于征地区域内人民生产生活的农村公共设施,主要包括水利工程、乡村公路和农村基础设施(不含建筑类)。由县、区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数额后给予货币补偿。评估机构由县、区人民政府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监察机关、公证机构现场监督、公证下,通过投票推荐或者摇号、抽签等方式选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院,
市检察院,淮南军分区。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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