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秘〔2018〕2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当前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统筹协作不够、职责流程不优、审批效能不强等问题,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工作协同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效能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建设用地报批的主体,对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中的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局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协调压矿补偿、林地使用等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本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等主管部门,承办建设用地组卷、审查、报批等各环节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前的调查确认等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各级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各项工作。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1.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建设用地组卷工作,出具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对建设用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通知财政主管部门或用地单位缴纳相关税费。建设用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用地申请单位。
2.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对各市上报的建设用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用地申报单位。
(二)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市、县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按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基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落实情况说明表。
(四)林业主管部门职责。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五)其他主管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做好相关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初步设计审核工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督促协调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严格落实时限要求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组卷、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等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报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个工作日内将建设用地报件上传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其中,须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审批;须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分别上报省政府、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
市、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或建设项目用地单位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费缴纳工作,并将缴纳凭证送达省有关部门。逾期不缴纳税费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暂停该用地审查报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工作并出具说明表。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拟使用林地审查工作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省林业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拟使用林地审核工作,出具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其中,须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上述时限不包括公示、现场查验和补正时间。
四、优化改进审查内容
(一)优化项目建设用地申报审查。项目批准文件同意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申报建设用地。跨设区的市的线型工程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分段报批。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林地使用手续由林业主管部门同步审批,在自然资源部报国务院审批前提交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矿产资源开采等生产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核土地复垦有关内容。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因施工中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位置未确定而在申报用地前难以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评审工作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说明和承诺,用地报批时不对土地复垦内容进行审查。
(二)建立先行用地审查报批绿色通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属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程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符合办理先行用地条件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后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三)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预审和报批阶段的重复审查,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用地单位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形式性审查。
(四)简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在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共同说明已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且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转发用地批复,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供地。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五、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联席会议制度,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召集单位,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效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二)实行网上审批。全省所有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均纳入建设用地网上审批系统,要不断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网上审批系统,提高网上审查报批效率。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将建设用地网上审批系统延伸至乡镇和开发园区。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用地审查报批监管督查制度,将征地审查报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行跟踪问效,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搭建建设项目审查报批情况发布平台,适时汇总分析审批效能情况,及时公开审查报批进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开展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顺利推进。
(四)增强服务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征地法律法规、政策和办理流程的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和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提速增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5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解决当前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统筹协作不够、职责流程不优、审批效能不强等问题,创优“四最”营商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工作协同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效能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主体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组织建设用地报批的主体,对建设用地报批工作中的补偿安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耕地占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和局部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协调压矿补偿、林地使用等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本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林业等主管部门,承办建设用地组卷、审查、报批等各环节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负责征地前的调查确认等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各级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各项工作。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
1.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和建设用地组卷工作,出具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对建设用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负责,通知财政主管部门或用地单位缴纳相关税费。建设用地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用地申请单位。
2.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对各市上报的建设用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用地申报单位。
(二)财政主管部门职责。
市、县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等,按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利基金、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落实情况说明表。
(四)林业主管部门职责。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情况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五)其他主管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做好相关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初步设计审核工作。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督促协调项目建设用地单位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严格落实时限要求
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组卷、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等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收到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用地报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个工作日内将建设用地报件上传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建设用地审批系统,其中,须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审批;须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分别上报省政府、自然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
市、县级财政主管部门或建设项目用地单位10个工作日内完成税费缴纳工作,并将缴纳凭证送达省有关部门。逾期不缴纳税费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暂停该用地审查报批。
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说明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审查工作并出具说明表。
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拟使用林地审查工作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省林业主管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拟使用林地审核工作,出具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其中,须报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
上述时限不包括公示、现场查验和补正时间。
四、优化改进审查内容
(一)优化项目建设用地申报审查。项目批准文件同意分期建设的项目,可以分期申报建设用地。跨设区的市的线型工程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分段报批。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林地使用手续由林业主管部门同步审批,在自然资源部报国务院审批前提交使用林地审核意见书。矿产资源开采等生产项目建设用地报批时不再审核土地复垦有关内容。交通运输、能源、水利等建设项目,因施工中取弃土场等临时用地位置未确定而在申报用地前难以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和评审工作的,可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说明和承诺,用地报批时不对土地复垦内容进行审查。
(二)建立先行用地审查报批绿色通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属于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程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符合办理先行用地条件的,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查后向自然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三)改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预审和报批阶段的重复审查,对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项目,用地单位在用地报批前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形式性审查。
(四)简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在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共同说明已就压矿补偿问题进行协商且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的前提下,可办理用地审查报批手续;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登记手续的,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转发用地批复,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供地。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相关办法。
五、完善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联席会议制度,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召集单位,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能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效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议事协调机构,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建设用地报批工作。
(二)实行网上审批。全省所有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均纳入建设用地网上审批系统,要不断改进和优化建设用地网上审批系统,提高网上审查报批效率。有条件的市、县(市、区)要将建设用地网上审批系统延伸至乡镇和开发园区。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用地审查报批监管督查制度,将征地审查报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实行跟踪问效,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搭建建设项目审查报批情况发布平台,适时汇总分析审批效能情况,及时公开审查报批进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开展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确保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顺利推进。
(四)增强服务能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征地法律法规、政策和办理流程的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和服务意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提速增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