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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8-14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8年9月21日

 


六安市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解决全市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突出问题,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健全土地利用长效监管机制,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源部令第1号)、《安徽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8〕2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任务

按照“专项清理、属地负责、分类处理、按帐销号”的原则,在全市开展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专项行动,依法依规分类处置,盘活存量土地,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2018年12月31日前,全市2009年前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达20%以上;2009年至2015年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达15%以上,力争达到20%;省国土厅下发的闲置土地处置率达15%以上,力争达到20%。

二、清理处置范围

(一)历年来我市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主要包括省厅下发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提取的批而未供土地,其中2009年之前、2009—2015年批而未供土地以省厅下发数据为准,2016—2017年批而未供土地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提取的数据为准。

(二)已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中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令第53号)规定涉嫌闲置的土地,主要包括2014年以来南京督察局发现和省国土厅下发的闲置土地。

三、工作计划安排

此次清理处置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18年9月25日前)。各县区政府(管委)按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清理处置工作动员会,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于2018年9月25日前,各县区将实施方案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调查摸底(2018年9月底前)。各县区政府(管委)组织专门人员对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项目进行逐一调查核实,逐批次、逐地块进行拉网式清查摸底,并逐地块统计上图,建立批而未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台帐及宗地档案,特别要对开发园区范围内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建立台帐,制订方案。对批而未供土地,逐宗查清其位置、分布、面积、规划用途等;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逐守查清其供地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竣工、实际开工时间等;对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土地,逐宗查清其供地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现已使用土地面积、约定投资总额、已投资额等。于2018年9月30前,各县区将调查情况形成台帐,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分类处置(2018年12月上旬前)。各县区政府(管委)严格按照建设用地批后实施供应和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要求,逐批次、逐宗制订处置方案,分类予以处置。对批而未供土地,逐宗分析未实施征地、建设项目未落实、规划用途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等未供原因,针对未供原因研究清理处置意见,采取加快供应、完善手续、据实核销等措施,推动清理处置工作;对涉嫌闲置土地,逐宗分析未开工建设、投资不到位等原因,约谈土地使用权人,制定处置方案,采取消除动工障碍、调整用途、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措施进行处置。于2018年12月上旬,各县区将清理处置完成情况,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四)总结验收(2018年12月底前)。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县区清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结合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和卫星航片等平台,组织现场核查,进行全面梳理总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总结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

四、清理处置措施

(一)批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措施。

1.加快供应。

(1)对批而未征土地,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加大征迁工作力度,限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2)对已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加大土地前期开发力度,限期满足供地条件。

(3)对因建设项目未落实到位、手续不齐全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及时调整、落实建设项目,加快供地实施进度。

(4)对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符合要求可以补办供地手续的项目,限期完成供地。

2.完善手续。

(1)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可直接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给建设单位;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给政府有关部门。

(2)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未供先用的,依法查处到位后,在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划拨土地价款缴纳方式及期限经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对于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未供先用的,必须在严格依法查处到位后,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据实核销。

(1)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2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对已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市或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市或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3)失效或撤回的用地批准文件由市、县人民政府报送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实后汇总报自然资源部。经自然资源部核销的,用地不再纳入批而未供土地统计,相关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年度变更调查中按原地类认定,相应的土地利用计划、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相关税费等仍然有效。

(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措施。

1.消除动工障碍。

(1)对配套设施不完善、前期工作迟缓等原因导致无法进场施工造成土地闲置的,当地政府要通过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前期工作速度等措施,限期消除无法进场施工因素,推进项目尽快开工。

(2)对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不符合现行政策要求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的方式,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加快项目动工开发。

2.调整用途。

因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为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闲置的土地,允许调整土地用途,在调整方案和盘活结果双公示的基础上,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以协议出让方式重新办理供地手续。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中,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可以依照原国土资源部《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和相关产业用地政策,适用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3.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

(1)对因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动工开发延迟或者投资、建设迟缓造成土地闲置,且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通过协议方式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对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确因无力建设的项目,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因地制宜,妥善处理。

(1)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如1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2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采取安排临时使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等方式处置。

(2)对政府融资平台土地,要限期注销抵押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

(3)对涉法涉诉暂时无法开工建设的,要积极与法院和债权人沟通协商,达成处置意见后,尽快落实处置方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要根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时间节点和工作任务,落实专门办公人员,集中力量办公,认真履责、主动作为,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此次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部门联动。此次清理处置工作重在掌握全市土地利用现状,依法分类处置。国土部门负责现场逐宗调查核实,登记造册;住建、规划部门负责提供规划方案和项目开发建设进度等相关资料;发改、经信部门负责提供并核查项目投资强度的落实情况;税务部门负责提供项目税收缴付情况;房管、财政、城管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大力支持清理处置工作。

(三)定期督查调度。市国土资源局每月对各县区清理处置进度进行调度,通报进展情况,听取各县区处置进度、重难点问题和意见建议。适时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督查,对清理处置工作进展缓慢的,督促加快工作进度,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敦促整改。经督促工作进度依然缓慢、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完成清理处置的目标任务。

(四)兑现奖惩措施。市政府将此次专项工作纳入年重点工作内容,有关结果作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依据。对完成清理处置任务的县区,在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在因素法测算结果基础上,再奖励1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未完成清理处置任务的,核减20%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六安市批而未供土地情况一览表

      2.六安市闲置土地情况一览表

 

 

 

附件1 

六安市批而未供土地情况一览表

                                                                                        

单位:亩

序号

县区

年度

批而未供面积

单选

批次

小计

1

市本级

2009年以前

16

783

799

2009-2015年

0

4951

4951

2016-2017年

81

1986

2067

小计

97

7720

7817

2

开发区

2009年以前

0

2933

2933

2009-2015年

0

2826

2826

2016-2017年

0

2705

2705

小计

0

8464

8464

3

金安区

2009年以前

4

188

192

2009-2015年

484

3388

3872

2016-2017年

164

1638

1802

小计

652

5214

5866

4

裕安区

2009年以前

46

178

224

2009-2015年

165

4137

4302

2016-2017年

0

1810

1810

小计

211

6125

6336

5

叶集区

2009年以前

0

8

8

2009-2015年

266

1923

2189

2016-2017年

39

947

986

小计

305

2878

3183

6

霍邱县

2009年以前

28

1227

1255

2009-2015年

182

1963

2145

2016-2017年

0

953

953

小计

210

4143

4353

7

金寨县

2009年以前

335

834

1169

2009-2015年

1586

5176

6762

2016-2017年

21

412

433

小计

1942

6422

8364

8

霍山县

2009年以前

30

57

87

2009-2015年

687

2293

2980

2016-2017年

289

1090

1379

小计

1006

3440

4446

9

舒城县

2009年以前

94

58

152

2009-2015年

659

3631

4290

2016-2017年

845

1540

2385

小计

1598

5229

6827

10

全市

2009年以前

553

6266

6819

2009-2015年

4029

30288

34317

2016-2017年

1439

13081

14520

小计

6021

49635

55656

 


附件2

六安市闲置土地情况一览表

单位:亩

序号

县区

年度

闲置土地面积

宗数

面积

1

市本级

南京督察局发现

7

1045

省国土厅下发

0

0

小计

7

1045

2

开发区

南京督察局发现

2

320

省国土厅下发

21

2078

小计

23

2398

3

金安区

南京督察局发现

18

1542

省国土厅下发

0

0

小计

18

1542

4

裕安区

南京督察局发现

7

528

省国土厅下发

9

771

小计

16

1300

5

叶集区

南京督察局发现

0

0

省国土厅下发

46

1959

小计

46

1959

6

霍邱县

南京督察局发现

15

992

省国土厅下发

6

43

小计

21

1035

7

金寨县

南京督察局发现

0

0

省国土厅下发

23

2658

小计

23

2658

8

霍山县

南京督察局发现

13

1007

省国土厅下发

0

0

小计

13

1007

9

舒城县

南京督察局发现

6

250

省国土厅下发

0

0

小计

6

250

10

全市

南京督察局发现

68

5684

省国土厅下发

105

7509

小计

173

13193

注:对清查中新发现的闲置土地也要按文件要求,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整改方案,及时处置到位。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