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安区、裕安区政府,开发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规范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到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范围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缴纳的划拨土地价款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二、征收土地出让收入采取的措施
(一)征收土地出让收入的实施主体。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中心城区(六政秘〔2011〕197号确定的120平方公里,不含开发区)土地出让收入,金安区、裕安区、开发区、示范园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征收本辖区土地出让收入。住建、规划、人防、房产等相关部门配合征收。
(二)一律实行“净地”供应。对于拟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必须做到土地权属清楚、面积准确、规划条件明确且完成征迁安置补偿,形成“净地”供应。
(三)提高竞买保证金和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投标人、竞买人交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原则上不低于该宗地出让起始价的50%。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应当在一年内缴清。
(四)建立协作办事机制。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及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依法处理土地出让收入违约现象。对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期追缴,并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构成闲置土地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处理。
(六)建立土地市场准入制度。对未按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在未缴清土地出让收入之前不得参加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标和竞买活动。
三、强化土地出让收入监督管理
市财政、审计、国土、监察部门要健全对土地出让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土地出让收入的监督管理,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办理行政许可,致使土地出让收入未能按时足额征收,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收益流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