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省 道 县 人 民 法 院 行政判决书 (2019)湘1124行初38号 道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零陵区自然资源局)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涉案土地被批准征收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无效”。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与唐顺国、唐顺佳、唐跃民2018年8月30日签订的《房屋征收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