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征地拆迁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快速达到自己的目的把本应该自己所做的工作直接交给村委会代办,比如本应该是征收方直接给被拆迁人的补偿费反而全部支付给村委会,后由村委会代分配,总会有咨询者诉说“时间过了很久村委会一直不发放怎么办?听说还以村委会名义挪用,法律规定的专款专用,既然敢挪用,贪不贪污自己想去吧”直接影响被拆迁人的利益。
村委会是怎样的存在呢?村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的村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5 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不得选文盲,赌徒,违法犯罪者,不得侮骂村民和侵犯人民的利益,一旦发现可以直接举报给当地政府。
村委会的选举出现就是遇到问题时代替本村村民维护权益,向上级反映人民的情况,理想当中的村委会是这样,现实中的村委会有很多只谋取自己利益不顾损害村民的利益,特别是在征地拆迁中这种涉及利益巨大的情况下特别明显,村委会在征地拆迁中比较常见的违法行为都有哪些呢?
以租代征
村委会将土地以常年出租的形式租给他人,这种情况实质就是典型的以租代征违法行为,常见的几种形式:用地人和村委会签订租赁土地协议;
基层政府直接租赁、转租农村土地;
村委会租用村民承包地后做非农建设;
作为直接利害人应该明白,如果出现这种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我们是可以依法要回土地或者合理的补偿。
私留补偿款
这个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也是经常见到的现象,根据法律规定村委会是可以留取一定比例的补偿费用,用于建设村内的基础设施等,一般在补偿费用的20-30左右,那么这个留取比例就成了问题,很多村民并不知道村委会到底留取了多少比例的补偿费用,自然就有人感觉不合理不公平,如果村民想知道村委会留取的比例可以通过申请村务公开得知,如果发现村委会留取比例较高损害了村民权益,应当及时反映情况。
随便分配补偿款
刚才我们已经提到根据法律规定村委会有权利留取一定比例的补偿款,当征收方将补偿款支付给村委会后,村委会对补偿款的分配不能想怎么分就怎么分,关系好的多分点,关系不好的少分点,对补偿款的分配并不是某一个人、某一个单位说的算应当村民开会讨论决定的,我们要遇到村委会私自随便分配补偿款,此时老百姓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村委会强制行为
征地拆迁涉及利益巨大,很多不法村委会私下勾结征收方帮着征收方强制征用农民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需要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公告并且组织实施,村委会并没有征收的权利,如果涉嫌征收就是违法行为,我们遇到村委会强行征地拆迁的,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权益。
私自代签做主
意思是说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村委会代替失地农民在不经过不告知农民的情况下代签协议,不管是有私心还是出于省事,这都是后期出现纠纷老百姓又不知所措的地方,村委会的这种行为显然是不行的不合理不合法,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失地农民应当及时提起法律程序,通过法院撤销已签协议,追究村委会的责任维护自身权益。
放在法律法规健全的现在因土地补偿费分配引起的矛盾不在少数,村委会在整个过程中起到的作用还是非常大的,虽然没有直接征收的权利但也手握重权,这也就给很多不法之徒提供了便利之门,作为被征收人我们要做的除了保证自己的土地不出问题外,更要学习法律法规这样可以更好的判断自己在此次征收中有没有受到侵害,受到侵害应该通过什么方法解决,这是重中之重,也是解决问题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