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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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府办发〔2017〕17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 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应诉工作,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途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的要求,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依法履行行政应诉工作职责。
二、切实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行政诉讼案件
各级行政机关要尊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严禁借促进经济发展、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召开协调会、发文件、会议纪要或口头要求等形式,明示或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严禁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行政案件审判权,或要求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
三、认真抓好行政应诉答辩和举证工作
被诉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及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需要延迟答辩举证的,要以适当方式取得人民法院的同意。
未经过行政复议的,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起草答辩状,组织证据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经过行政复议,且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牵头,行政复议机关配合起草答辩状,组织证据材料;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复议机关牵头,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配合起草答辩状,组织证据材料。
要努力提高答辩举证质量,重点围绕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告提出的主要问题等进行答辩,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针对性强,提交的证据全面、准确。
行政应诉答辩状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行政诉讼专用章。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经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法定代表人签名章,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行政诉讼专用章。
四、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是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或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视为被诉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按照《毕节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应诉办法(试行)》的规定,对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确权决定的案件、对房屋拆迁引起的原告为30人以上的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撤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等5类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前款所指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含行政复议机关。
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工作
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做好出庭准备,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出庭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侵犯原告的诉讼权利。
六、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以各种困难、问题为由拒绝执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除原行政行为因程序违法或者法律适用问题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情形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
被诉行政机关被法院一审判决败诉的,案件的承办机关或机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3日内向被诉行政机关报告,提出是否上诉的建议。被诉行政机关决定上诉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材料;被诉行政机关决定不上诉,或法院二审判决被诉行政机关败诉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生效的裁判。需要申请再审的,要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向相关人民法院提出。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关事项需要经上级机关批准或者需要其他机关配合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及时提出履行方案报上级机关或者需要配合的机关,上级机关要及时作出批示,相关机关要积极配合,确保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得以执行。
七、合理划分行政应诉职责
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及时解决行政应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行政应诉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和工作条件。
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贵州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谁主管谁应诉、谁主办谁出庭的原则确定应诉机构和出庭人员,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应诉的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件由主管或主办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机构具体负责。
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要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简化行政应诉内部工作程序,一般行政应诉案件的答辩材料及出庭人员指定等诉讼事宜可由承办机构相关负责人审定,重大复杂行政应诉案件的答辩材料及出庭人员指定等诉讼事宜由承办机构提出建议后报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审定或集体研究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等情况,可以制作行政诉讼专用章,交由负责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机构使用。
八、着力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
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力量,配齐配强行政应诉人员,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办案车辆及其他装备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有关问题的汇报>的通知》(黔府法发〔2015〕8号)的要求,尽快健全法制机构,政府(管委会)法制机构专职行政应诉人员数量应当参照同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人员数量配备(至少3人以上)。要将具有法学学历背景、特别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岗位,确保行政应诉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在配备符合规定的行政应诉人员基础上,案件数量较多的地方或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从事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书。
加强行政应诉培训。每年开展至少1次行政应诉业务培训、旁听庭审或案例研讨等活动,可以将行政应诉业务培训纳入行政执法培训一并进行,也可采取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培训、购买社会法律服务等方式,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工作机构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行政应诉能力,提升整体应诉工作水平。
九、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强化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对于人民法院司法建议及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要仔细梳理,认真研究,抓好整改落实,按时向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反馈办理情况。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切实充实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按照《行政复议法》和上级政府相关规定,要参照同级人民法院办理行政案件的力量配置情况,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必须配备至少3人以上在编在岗行政复议专职人员,行政复议工作任务重的部门也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
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监督管理
要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以及行政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辩或拖延答辩举证、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按照规定出庭应诉也不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行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依法严肃处理。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具体措施。各地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贯彻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