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高楼大厦也拔地而起,出现了无数个现代化城市,这也是城市发展的必然结果,一些不符合城市发展的房屋就要被拆除重新规划,当拆迁来临,住了世世代代的百姓肯定有很多人不愿意接受,此时拆迁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出现了,今天我们征地拆迁律师简单为大家讲解一下法院的司法强拆需要经过哪些法定程序才可以。
什么是司法强拆?
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必经程序
拆迁方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材料;
收到材料后政府对申请材料审查了解并且作出决定,如果事实成立决定强制执行的,要在作出强拆决定的3日内向国土房管局备案;
下发强制执行决定书,需要注意的是决定书中应该明确标注被强制执行人的具体信息和房屋具体信息;
说明强制执行的原因、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强制执行的时间;
告知被强制执行人应当提前清理强制执行房屋内的财务;
告知被强制执行人享有的救济途径,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
强制执行的机关和协助机关;
决定书的制作机关名称和制作时间;
进行强制执行之前的3日应当在强制执行房屋的周围进行张贴纸质公告;
进行强制执行之前,拆迁方向公证机关办理被强制执行房屋的证据保全;
进行强制执行时,工作人员必须向被强制执行人宣读决定书,如当事人拒绝的,不影响执行;
执行过程要有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对房屋内搬出的财产制作清单,由执行人、被执行人共同签字确定盖章,如拒绝签字的应该注明原因;
申请司法强拆的前提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司法强制执行人应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其他人均没有权利申请法院强制;
在补偿决定期限后,被征收人不搬迁,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
只有满足法定条件后才可以进行强制执行,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没有达到法定程序就进行的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可依法维权。
作为被征收人我们要明白,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或者在其他环节有异议的,第一时间要提出自己的意义或者启动相应的救济程序,不可有异议不行使救济权利,也不搬迁的,那么此时法律会认为你没有异议,又拒绝搬迁,等来的只有合法的司法强拆,同时被司法强拆也不要怕,应当审查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如果缺少必经程序的,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维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