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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论宅基地证的重要性

时间:2020-06-0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很多农村地区拆迁纠纷比较多,主要由于房屋情况复杂导致的,很多因为没有证件引发的矛盾,有很多拆迁户因为没有宅基地证件,给自己带来了麻烦,没有证据证明宅基地的权属问题,要么接受拆迁方给出的低补偿,要么房屋会被当做违建处理没有补偿。

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没有确权或者没有证件的,就必须按照违建拆掉吗?我们有哪些规定可以依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很多百姓并不注重宅基地确权问题,他们认为自己祖祖辈辈居住的地方,根本不会被质疑,天下皆知的事情,再有一些地区还没有开始进行确权工作,导致百姓根本没有确权的概念,这样就导致本来合法的房屋遇到拆迁后变成了违建房,大大增加了纠纷的出现。

鉴于拆迁户的房屋被征收时,经常被以无证当做压低补偿的情况,我们建议大家应该重视起来,不要认为自己所在的地方不可能拆迁就不办理相关证件,这也是为了避免以后其他方面因无证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况且我国2008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也就是2008年以后建设的房屋都要有相关审批手续才可以,同样有了合法审批手续才会有相关证件。

法律规定了土地的所有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过审核后下发权属证书,各地区应当加快农村土地、宅基地、建设用地等确权工作,尽快的完成全国内农村土地确权问题,进行凭证管理的制度。

在很多出台的政策中都提到了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的问题,这也就代表着农村土地不再是以前的管理方式,通过确权可以对土地更好的管理,也意味着农村土地确权的重要性,意味着除了在征地拆迁领域,未来的日子里,关于土地的事宜都会以土地证件为准,国家对于农村土地的监管力度越来越大,在目前大力发展农村的背景下,你还认为办理确权没有用吗?

哪些情况下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登记: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二)经依法批准,征收为国有土地;(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暂缓办理的。

怎么处理农民宅基地这一农村土地工作的难点和热点问题?

答:农民宅基地历史延续时间较长,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为此,国家四部委对下列一些问题作了具体的规定:

(1)非本村村民的,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成员,或非本集体成员的人员,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3)已非本村村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2)、(3)两类的,均需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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