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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规定期限内没有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的,违约责任要追究

时间:2020-07-0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直接影响着被征收人的自身权益,只有按照严格法律规定实施的征收程序,才能保证被征收人的权益不被侵害,怎样才能让被征收人的的生活水平不因征收而降低呢?这就需要将双方的协商以纸质形式表达出来,这也是我们所说的拆迁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的签订是双方后续中各履其责的重要依据。

虽然协议的签订,给被征收人一个定心丸,然而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经常出现违约情况,在协议规定的期限过后,被征收人迟迟收不到补偿款,住不进安置房,像这种不履行协议的拆迁方比比皆是,也是拆迁纠纷中一个常见的现象。

如果你也遇到在协议规定时间内,对方没有按照协议规定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的应该如何救济呢?今天拆迁律师简单为大家讲解。

法律同样想到了这种情况的发生,所以相关法律也对违约有了明确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了,拆迁户和拆迁方依照本条例规定,针对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产权置换的面积、位置、户型以及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等,订立补偿协议。

签订的协议建立在平等、合法的基础上是受到法律保护,双方都应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如有违约的,需要承担违约后的责任,一方不履行协议职责的,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诉讼法中也规定了,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认为机关没有依法履行、没有按照约定履行或违法变更、解除协议的,都在法院受理的范围内,也就是征收补偿协议的法律性质被定为行政协议。

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

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从相关法律法规中我们了解到,拆迁方和拆迁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双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各履其责,如果没有按照协议内容支付补偿款、交付安置房屋的,违约一方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每一份协议的签订都会有违约后的责任承担条款,违约一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就需要根据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承担条款的规定,拆迁户签订协议关注补偿款的同时,也应当关注违约后的责任承担条款,此条款同样重要。

拆迁律师提醒各位拆迁户,征地拆迁对拆迁户的影响比较大,签订协议时应当慎之又慎,除了明确补偿款、安置房的具体信息外,也应当把双方违约后的责任明确写明,不然以后出现违约纠纷的,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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