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时间: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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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府办发〔2017〕5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抓好落实。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黔东南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
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出如下意见。
近年来,全州各级各部门坚持依法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不断加快。但也仍存在着部分县(市)、部门重视不够,部分重点领域、重点环节依法监管不到位,一些类型行政案件败诉率偏高,执法主体不适格、执法程序不合法、选择性执法、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问题导向,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一、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一)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要求,制定改革实施方案,科学划分执法权限,合理配置执法力量,整合执法主体,推进综合执法。进一步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确需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工作的,依法报批准后实施。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领域制度建设,从源头上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调整优化城市管理领域执法队伍,探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
(二)推行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改革工作,切实落实改革措施。县(市)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推动一项以上制度改革出成效。
二、严格依法全面履行职责
(一)严格遵守职权法定原则。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二)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原则。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意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法、顺序、时限等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保障程序公正合法。
(三)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不能畸轻畸重,确保公平公正执法。严格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及国家、省有关标准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选择权,不得就同一被征收房屋作出两份及以上具有同等效力的补偿决定书。开展室内装修装饰价值评估确定补偿金额,落实过渡安置费确定“两年一调整”规定。在“两违”清理、移民安置、农民住房棚户区改造中,充分征求相关利益人员的意见和诉求,严格依法进行征收,坚持同地同案同补偿标准。具体实践中,从立案、调查取证、责令改正,事先告知、集体决定到结案处理,以及各类登记、审批、备案环节,均依法有序进行,确保执法活动公平、公正。
(四)严格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依法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委托执法文书。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联合检查组”等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进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五)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行政执法工作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行政执法与社会经济发展任务的有效结合。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执法,将生态文明建设行政执法和依法管理作为执法工作重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坚决打击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违法案件。
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严格行政执法程序。
区分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依法可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适用普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建立健全相关登记制度。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决定的情形外,行政执法机关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应当进行立案(受理或备案)登记,注明案件来源和法律依据。受理行政许可、行政裁决应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行政相对人有书面请求的,行政机关应书面答复行政相对人。
2.健全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开展调查取证或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凿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得定案;没有直接证据的,须形成比较完整的间接证据链,才能定案;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有关要求。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开列证据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3.完善回避、告知、听证、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完善决定回避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作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行政执法机关须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及理由,应予以调查核实。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重大复杂的执法事项,应开展前期社会稳定风险等评估,严防引发群体性事件。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及时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规范实施行政强制程序。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实施行政强制须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制定应急处置方案。依法查封或者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应制作决定书和清单。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除情况紧急外,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完善执法文书送达程序。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为,应依照相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者无法送达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方式送达。
6.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时限规定。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行政执法案件有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案情复杂、重大,依法可以延长且确需延长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及时告知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时限幅度内,上级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时限作出具体规定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
7.科学合理量化行政裁量权。进一步完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和停止执行处罚的裁量基准,逐步提高裁量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力求做到对一个事实或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大体一致,从制度和程序上抑制和减少随意性,确保公正执法。严格执行或制定完善本系统、本行业的统一裁量基准,形成统一规范、分级执法的行政裁量基准体系。及时梳理、划分、调整、公布新颁布或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裁量权项目。建立完善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责任追究等相关配套制度,为全面推进规范行政裁量权提供制度保障。
(二)规范行政执法文书。
1.行政执法使用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行政执法文书不得以通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除当场不作出处理决定会影响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形外,行政执法文书应使用打印式文书,并进行统一编号、一案一制作。使用预定格式法律文书的,应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以及具体的条、款、项、目。积极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机制,对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认定、适用法律和裁量因素等进行充分说理。
2.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审查制度。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对办结的案件,应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立卷归档。行政执法机关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对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执法行为,须向上一级机关和同级政府报备,接受监督。
四、改进行政执法方式
(一)转变行政管理理念。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改进执法作风。既注重发挥查处违法行为的治标功能,又要注重发挥引导、规范、警示、教育的治本功能。对依法需要采取强制和处罚手段的,要合法合规,合情合理,防范和化解行政执法争议。执法活动中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切实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推行行政指导,逐步通过制定规划计划、发布政策信息以及行政合同等方式实现行政目标,努力降低守法和执法成本。改进执法检查,转变“以罚代管”管理方式,注重疏堵结合。建立行政调解机制,加强对相关行政争议和民事权益争议的调解,积极促成当事人和平化解争议。探索建立守法状况信用评价体系,实现自我约束、行业自律与执法监督相结合。
五、强化行政执法监督
(一)完善各项配套监督制度与机制。探索建立层级监督、专门监督和内部监督相结合的行政机关监督机制,完善检查、报告、评估、备案、评查、公开等执法监督制度。将执法监督与绩效考核相结合,增强监督力度。建立执法问题收集、处理、反馈系统,及时反馈和处置社会关注的执法热点问题。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监察机关要依法列为“重要检查事项”,及时介入并调查处理。进一步完善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把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对执法行为的投诉作为执法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推行案件公开审理,努力化解行政争议。加大复议纠错力度,认真研究办理行政复议建议,不断改进执法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54号),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参加行政案件的审理,做到应诉不应付、出庭又出声。及时了解本部门行政执法状况,采取措施重点解决林权颁证、房屋登记、征收补偿等类型案件败诉率偏高的问题。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尊重司法裁判,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认真研究办理司法建议并回复人民法院,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对执法行为的监督。
(三)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衔接机制。严格落实《黔东南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黔东南党办发〔2016〕18号),加强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机关对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监督、反馈等工作衔接,纠正“以罚代刑”现象,及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落实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履行法定职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诉前程序检察建议。认真执行州、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推进执法重心下移,避免重复交叉执法。合理规范综合执法部门职权,完善综合执法部门与相关管理部门职能衔接机制。建立执法协调机制,主动承担执法协调与配合责任,努力实现执法工作的无缝衔接和有效合作。
六、落实执法保障措施
(一)加强行政执法经费保障。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应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人员业务知识和诉讼能力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法治观念、执法水平和整体素质。保持执法人员力量充足、相对稳定。及时清理非在编人员、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停止其执法活动。建立执法人员数据库,实行执法资格动态管理,不断提高执法队伍规范化管理水平。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黔府发〔2011〕8号),配齐配强法制机构人员,发挥法制机构在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中的监督、指导作用。
(三)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的原则,抓住容易发生问题的重点岗位和薄弱环节,细化执法责任。对在执法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产生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