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
时间:2017-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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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
《黔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黔南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州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水利工程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1000万立方米)和水电工程装机在5万千瓦以下(不含5万千瓦)的水库。其中,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区间的水利工程(含100万立方米)和装机在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含2.5万千瓦)为小(1)型水库;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为小(2)型水库。
第三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州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和配合具体工作。
第二章 移民安置规划
第四条 建设征地实物指标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以及计算和兑现移民补偿资金的基本依据。实物指标调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范编制实物指标调查细则,调查结果要做到全面、准确、真实,并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张榜公示后确认。
实物指标调查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向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内新增建设项目、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新迁入人口。工程占地和淹没范围跨县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布通告。
第五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直接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在工程项目立项、实物指标调查完成的基础上编制。
第六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应当坚持就近就地有土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需要集中安置的,安置点的选择应在“三化同步”的基础上,充分尊重移民意愿,规划设计参照国家有关行业标准,结合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进行,其设计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
第七条 小(1)型(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区间,含100万立方米)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项目的实物调查细则和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技术评审,州级依据评审意见审核后批复。
小(2)型(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其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对于不涉及直淹人口且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但其调查确认的实物指标及移民安置实施方案必须报州级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实物指标调查2年后,工程项目未核准(审批)或实施的,应重新组织实物指标调查和规划编制工作,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九条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十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按照所在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被征收、征用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的规定执行。非林地林木补偿可参照林地林木补偿标准。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房屋(居住房)补偿费不足以修建人均25平方米砖混结构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按照人均25平方米砖混结构房屋的补偿标准计列投资。
使用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耕地,参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使用未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参照大中型水库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处理。
第十二条 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估)算,原则上参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关规范编制。
第四章 移民安置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小(1)型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以及淹没涉及跨县的小(2)型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与州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县级境内的小(2)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与县级人民政府或移民管理机构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权属关系确定。
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为移民办理户籍登记、子女入学及土地、山林和房产确权发证等手续。
第十六条 水库工程须要进行阶段性移民安置工作验收。
县级境内的小(2)型的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
小(1)型水利工程、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水电工程、以及淹没涉及跨县的小(2)型水利工程和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工程项目,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自验的基础上报州级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州级验收。
第十七条 在实施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前,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章 移民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应实行县级报帐制,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涉及两个项目以上的应实行分帐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按照移民安置实施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支付给与其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移民管理机构。
移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移民安置进度将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兑付到权属单位或权属人,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补偿补助费用应全额兑付给移民。
第二十条 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村为单位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的土地范围、面积、分类和实物调查结果、补偿范围、补偿标准以及安置方案等向群众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档案局、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档发[2012]4号)要求,加强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务院令第471号的规定,国家对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监督评估。签订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共同委托(或书面授权一方委托)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专业资质的单位对移民搬迁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被委托方应当将监督评估的情况及时向委托方报告。
第二十三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无正当理由拖延搬迁或者拒迁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水库和生态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