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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

时间:2018-08-0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房地产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城区(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南部新区)土地管理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中心城区土地管理,加强土地保护利用,有效解决中心城区土地管理粗放、统管不力等问题,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土地集约经营程度和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实现高效节约集约用地目标,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土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统一收储、统一处置、统一定价和统筹土地收益分配的原则,建立完善市级主导、各区配合、各负其责、利益共享的土地管理新机制。 
  二、统一土地管理 
  (一)统一规划。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节约集约高效用地、合理布局的要求,加强中心城区各类建设用地规划,加快建立完善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多层次、全覆盖规划体系。根据中心城区发展定位、功能分区、发展规模等,合理划定地块面积,科学编制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收储和用地报批时,要充分衔接城市规划划定用地红线,避免因用地红线不规则造成土地闲置,提高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效益。严格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规划用途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一律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市规划部门申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申请,市规划部门一律不予受理。 
  (二)统一监管。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中心城区各类土地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切实做好土地收储、补偿、供应及土地市场调控监管,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管理秩序。完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存量改造指标、闲置地回收指标挂钩和土地处置监测评估机制,做好分城区分组团土地处置年度计划安排,调整优化用地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杜绝供而不用等土地闲置情况。市住建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对违法用地、违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市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项目批后监管,认真开展规划核实;市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大城市管理执法力度,对未经批准建设或未按规划内容建设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从严查处,杜绝违法用地、违规建设。 
  三、统一土地利用 
  (一)统一收储。中心城区土地收储工作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的各类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用地除外)、存量国有建设用地、中心城区规划调整新增土地等预期用地,统一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收储计划,并交由市级国有(平台)公司整理开发,整理开发成本由市财政局从土地出让收益中统筹核算安排。严格实行“净地”储备,地块为国有土地、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储备库;地块为集体土地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转为国有土地后,纳入储备库。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根据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市财政、住建、规划等部门制定年度收储计划。各区当年报批回来急需使用的基础设施、民生工程、招商引资等新增建设用地,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不纳入市级收储。 
  (二)统一处置。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的各类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处置,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发展需要和土地供需情况,制定年度供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科学调控供地时序和用地规模,一律实行净地出让。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未经批准擅自安排用地、自行出让土地,市级不予办理土地手续,并严肃追责。符合招商引资条件的项目,按有关招商引资的政策办理。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和保税区属国务院批准公布名录四至范围内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土地优惠政策。 
  (三)统一定价。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调整前,根据土地类别,结合区域位置等因素,确定出让宗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调整后,严格按新标准确定出让底价。 
  四、统筹土地收益分配和成本核算 
  (一)土地收益分配。结合市、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债务化解工作实际,2021年1月1日前,挂牌出让宗地有存量债务的,经市财政部门认定,属市级存量债务关系的,出让净收益全额用于偿还市级存量债务;属于区级存量债务关系的,出让净收益全额转移支付区级;出让宗地无存量债务的,土地净收益由市财政部门收取,统筹用于化解市级重大项目新增债务。2020年后,中心城区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由市级财政收取,统筹用于中心城区市政建设。 
  (二)土地成本核算。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统筹核算土地成本,区级负责成本核算基础工作。统筹好土地出让收入与成本核算工作,出让收入全额留存市级的,相应土地成本和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由市级承担;全额转移支付区级的,相应土地成本和计提的各类专项资金由区级承担。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国土、规划、住建、财政,红花岗区、汇川区、播州区、新蒲新区、南部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心城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中心城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及农用地转用报批等工作。建设、规划、发改、环保、财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强化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二)规范处置程序。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出让的相关要求,编制地块出让方案,提交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处置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处置。 
  (三)严格督查考核。市人民政府将中心城区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区各相关部门日常督查和年度考核,市督查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瞒报、谎报土地出让情况,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收入不按规定上缴入库等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市国土资源局对本《意见》负责解释。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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