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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拆违建可以,请先执行这些程序,否则请离开

时间:2020-11-0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违建的处理一直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不管房屋是不是违建,不是说想拆就能拆的,都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才可以,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在现实中对违建房屋的处理存在很大的问题,拆迁律师提醒大家,违建房屋可以拆,但是前提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调查记录

凡事都要有理有据,违建房屋同样如此,并不是任何一个人随口一说是违建就是违建,是需要经过实地调查了解后才能作出的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调查人员在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时,应当不少于2人,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证件,双方如实回答,对询问和调查情况做好笔录,所以上门调查的工作人员应当2人以上,并且出示证件,如果不符合此条件的就违反了规定。

在实际的调查询问中,还应当有现场笔录、勘查笔录、调查笔录,这些都需要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应当熟知内容,如果有异议的不可签字,要求其根据事实修改。

限期拆除决定书

实地调查清楚之后,有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方式,在我们身边比较常见的大多是没有房屋证件或没有建设许可的,法律也有规定,没有取得建设许可或没有按照许可证规定建设的,将由县级以上ZF城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可以通过改正消除影响的,应当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不能通过改正消除影响的,应限期拆除,无法拆除的,将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并罚款。

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责令停止建设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拆除的,将会采取强制措施。

从这里我们可以知道,并不是所有的违建都需要拆除,通过改正消除影响的就不需要拆除,如果我们被一刀切的方法处理,应当格外注意限期拆除决定书,可以审查决定书的合法性,如果作出的主体或决定书不合法的,我们可以拒绝接收。

催告程序

在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告知其应当履行义务,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进行陈述申辩的,机关应当充分地听取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依据,进行记录复查,事实依据成立的,应当采纳意见。

所以当事人在限期拆除期限内不自行拆除的,又没有提出任何救济的,就会收到机关作出的催告书,如果没有作出催告程序,直接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的就属于违法行为。

我们在实际当中遇到的大多是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没过几天房屋就被拆除了,更别提有什么催告程序,这是不合法的行为,拆迁律师提醒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应当及时的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享有的权利,不然可能真的会等来强制拆除。

陈述、身边的记录

根据法律规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涉及较大数额罚款之前,需要告知当事人有听证权,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是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依据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以及举证、质证、申辩的一个过程,如果当事人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的,那么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当事人如果认为机关存在违法行为或没有按照法律程序,认定的事实不明确时,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自己享有的听证权,所以听证程序也应当被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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