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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程序在征拆过程中起到的作用

时间:2021-07-0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征拆过程中造成拆迁户补偿低的违法行为有很多,例如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拆迁户进行公告,审批文件中不具备真实性没有盖公章再或者通过断水断电等违法行为,不管什么违法行为造成补偿低的拆迁户都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这些救济途径是法律给出的维权方法,很多拆迁户都有疑问如果还没有走到这一步有没有什么救济途径呢?答案是有的,今天我们拆迁律师带领大家了解“听证”程序的作用。

因为我国土地性质分为国有和集体,我们分别对两种土地中的听证程序简单介绍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ZF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征求百姓意见将意见收集情况和修改方案公布,因为城市旧城区改造需要征收百姓房屋的,如果多数人认为补偿不合理不符合规定的,市县ZF就应当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补偿方案。

意思是说在征拆过程中拆迁户可以要求召开听证程序,当然也不是说想召开就能召开的,一般听证程序只出现在棚改和旧城改造当中,其他公共利益的交通基础设施等征收不可以申请听证程序。

如果拆迁户不申请听证程序对拆迁方来说是有利的,这也就证明拆迁户放弃了法律赋予的制约权,这样拆迁方仍然逍遥法外变本加厉导致最终的补偿低。

“听证”指的是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听取拆迁户的陈述、申辩、质证的过程,换句话说拆迁方给的补偿不合理,拆迁户认为不合理的要陈述为什么不合理的过程,听证程序是听取拆迁户意见的重要法定程序,作为一项保障拆迁户行使申辩权的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的核心。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听证”程序也进入了不同的领域,在征拆领域拆迁户由于缺乏理论知识和对程序的了解,大多补偿都不太满意造成纠纷的发生,那么听证程序就是为了避免纠纷的发生。

农村土地申请听证

刚才我们已经说过征拆过程中如果大部分人认为补偿不合理的,市县ZF就要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土地管理法》中也规定了确定征收方案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听取百姓的意见,所以农村征拆同样可以申请听证程序并且行使权要比国有土地多。

根据法律规定被征收农村集体、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安置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补偿方案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也就是说申请听证程序也有期限并非是无限期的申请,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及时提起程序的重要性。

拆迁户应当格外注意听证会提起的期限过期后将无法提起,申请听证会并不只是某个集体的权力也是属于每一位拆迁户的权力。

看到这里也会有到处维权一直碰壁的拆迁户说,我们讲了很多救济途径然而这也不行那也没用,我们一直强调征拆维权并非是一句话一天就能解决的纠纷,需要分析案情精心策划后一环扣一环的实施,要知道我们申不申请是一码,有没有作用又是另一码事,两种不同的处境往往决定了不同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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