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经济的突飞猛进,拆迁就成了垫脚石,这是发展的趋势也是经济的需要,随着越来越多的地方加入到拆迁行列,问题也自然多了起来,在这场完全不对等的战争中,双方的博弈从来没停过,拆迁方想尽一切办法的压低补偿,拆迁户拼尽全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拆迁户的你是否遇到过这样的情况,自己的房屋马上要拆迁了,但是因为自己对补偿不满意没有签字,没过几天莫名其妙地就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书中说房屋是违建并要求我们在规定时间内拆除,对于这种情况你是否一脸无奈呢,我们的一位当事人也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广西柳州的王先生自建房屋用于经营,拥有合法的房屋证件和经营手续,因被划为拆迁范围内所以房子面临征收,自己对补偿不满意没有签字,第二天就收到了《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否则就要强制执行。
对这样一份陌生的告知,不只是王先生大部分拆迁户都会不知所措,虽然看似只是一张纸的告知但是带来的力量是无穷大的,经过我们律师的介入发现不管是房屋合法性还是经营手续都没有任何问题,原因很简单拆迁方借限期拆除书的作用压低补偿。
2020年6月拆迁方对王先生房屋作出了《限期拆除通知书》,王先生不服该决定向当地ZF申请复议,结果复议结果仍然是维持原决定,拆迁方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并且内容违法,这种作出的决定不符合实际情况不适用于法律就应当撤销。
2020年6月王先生向当地ZF提起行政复议,要求依法撤销不合法的决定书,同月ZF作出复议决定,认为拆迁方作出的决定清晰明了符合法律要求维持了决定书的内容,将结果送达了王先生和拆迁方,并且在复议期间王先生的房屋被拆掉了。
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拆迁方作出的决定书没有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应当撤销;但是因为房屋已经被拆掉了所以行政行为已经不存在,应当确认违法行为,拆迁方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以及申请复议的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尊重事实,依法一并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拆迁方2020年6月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
2、撤销了复议决定维持《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结果;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让拆迁户明白,无论拆迁方如何使用手段,只要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即使收到了相关通知书的我们照样可以撤销,当然,拆迁户的房屋本身就是合法的,如果拆迁方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那么也就不会有这些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