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是指拆迁方在进行征地拆迁项目时,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所建造的住房。往往因为居住的生活习惯、房子的升值空间较大等多重原因,很多的被拆迁人往往会选择安置房(回迁房)作为拆迁补偿的方式。但是有些时候,拆迁安置房可能会存在质量较差、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证、甚至存在超期多年烂尾无法交房的情况,也会让广大被拆迁人陷入纠结。
今日渊博律师以往办案案例给予大家讲解一下,因房屋拆迁所涉及违建之时,仍可维权争取房屋拆迁补偿的状况,以供大家作为参照的依据。
马先生有住房一套,五年前年该房所在地段被拆迁方征收。同年六月份马先生与拆迁方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其中该协议约定征收方安置马先生位于该地城中村130平方米的住房,并且两年内交付安置房。马先生选取了安置房小区同等面积的一套房屋。但没想到的是,在约定的安置时间到期之后,拆迁方一直没有动静,迟迟不予安置。马先生很着急,一家人不能一直在外租房居住也不是办法,于是马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拆迁方继续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尽快交付属于马先生的安置住房。
相关法律规定了先补偿安置后搬迁的基本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很多都是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时安置房还没有建成,甚至安置地块还没有确定,这时我们就要留心了。我们被拆迁人与拆迁方一定要签署内容明确的补偿安置协议,关于安置房,协议约定要包括:调换房屋的价款、坐落、朝向、结构、用途、面积等等,对交付日期、逾期交房或者房屋不合格时对方的违约责任、救济途径等也都要有明确的约定。如果协议里缺乏这些内容,不要轻易签协议,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维权的前提确保签署的是一份可以保障自己权利的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当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的前提是,行政协议必须合法有效。因此,拆迁方应当继续的履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及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认为拆迁方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针对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补偿协议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强制对方按约定履行安置义务。在拆迁方有履行能力的时候,可以要求其履行,拆迁方无履行能力的时候,我们也可以主张相应的货币或者其他安置房以挽回损失,当协商不成,也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