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征地拆迁的特殊性,所以涉及到的人员部门众多法律规定纵横交错,拆迁户最直观的
现实拆迁中也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很多拆迁户拆迁结束了都不知道是谁在拆迁,即使提起法律救济的也没有对准正确的主体,为了避免类似的事情发生我们将带领大家了解谁有权利进行拆迁补偿工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ZF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市县ZF确定的房屋拆迁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拆迁与补偿工作,房屋拆迁部门可以委托具体的实施单位进行具体的拆迁工作,房屋拆迁部门应当对房屋拆迁具体实施单位在拆迁范围内进行的拆迁与补偿工作监督,并且对其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了有权限的拆迁部门分别是市县ZF、房屋拆迁方部门、具体的实施单位,市县ZF大家都知道拆迁户会问谁是拆迁部门和具体的实施单呢?
文章的开始我们已经说过了因为征拆的复杂性,涉及到的人员部门众多,一般征拆工作是由多个部门一起完成,所以市县ZF成立或者确定一个具体的部门作为房屋拆迁部门组织实施拆迁工作,而这个组成的部门就是我们所说的房屋拆迁部门。
这个房屋拆迁部门可以是建设局、住房保障金、房产管理局或者多个部门组成的一个拆迁部门。
虽然将具体的组织实施任务交给了拆迁部门,但因为自身只是行政部门,并没有设备或技术完成具体的拆迁工作,所以就出现了规定中说的房屋拆迁部门可以委托具体的实施单位进行拆迁,也正是因为拆迁部门对实施单位的委托所以才会对其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般情况下具体的实施单位多为乡镇ZF、街道办、项目办等非营利性单位,具体的拆迁实施单位的确定一般会在地方性文件中明确说明。
当拆迁户和拆迁方对补偿不能达成一致,遇到违背意愿的强拆却不知道是谁拆的,看完这篇文章你是不是知道了应当找谁了呢,只有知道了谁有权拆除房屋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知道如何寻找主体。
当双方发生纠纷时,拆迁方不服提起法律救济的,不应当以被委托的实施单位为被告而是以拆迁部门为被告,这里需要拆迁户注意。
当然拆迁户想要提起法律救济仅凭一篇文章作为支持是远远不够的,这还需要了解具体的案情后作出分析,只有经过仔细研究专案专办才能让救济的成功率更大,拆迁户有法律救济的意识固然是好,但不可盲目救济以免错失救济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