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只有双方对补偿达成一致后才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可以约定具体的补偿方式支付时间等,协议签订完成后经常会出现拆迁户拿不到补偿住不进回迁房的情况,多年反映情况仍然没有解决住房问题,这就让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拆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后,对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回迁房的应当如何是好
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拆迁方履行协议
拆迁户签订协议按照协议约定交付回迁房时发现拆迁方并没有提供可以交付的安置房屋,拆迁方违约在先,这种情况下拆迁户应当持协议到法院通过法律程序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对其施压要求对方履行职责。
从实际案例来看很多拆迁户拆迁已经数十年仍然住不进安置房,这类事件的发生概率很高,即使拆迁户提起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履责时,对方也声称房屋进度没有保证只能耽搁要求驳回或暂停审理。
这样的答辩或说辞是不能服众的,即使是因为工期问题导致的违约也不是简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拆迁方支付给拆迁户合理的安置补偿搬迁等费用,对于一些超过约定期限没有履行约定的,拆迁方应当支付超期所涉及到的额外临时安置过渡费用了。
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地方性的政策也都不同程度
所以拆迁户提起法律程序除了可以要求对方尽快履行职责提供安置房外,还能通过自己的主张要求对方赔偿额外超出的过渡费用,这也是一笔不菲的补偿,这样的结果不是拆迁户造成的损失自然也不应该由拆迁户承担。
如何确定安置的期限
从现实案例中发现很多拆迁户签订的协议并没有明确说明安置的具体期限,此时就无法确定具体的安置期限,如果双方是通过口头承诺的约定,只能说明情况要求法院调查拆迁项目的安置期限,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建设工期确定。
一般情况下安置期限不能太长,实际中的安置期限一般都不会超过36个月,拆迁户也可以按照此类合理期限作为安置期限要求对方履责。
出现拆迁方不按照约定支付补偿或交付回迁房的,拆迁户应当及时的根据补偿协议、补偿方案等及时的提起法律救济,要求对方尽快履责并支付超出的过渡费。
此时就需要拆迁户签订协议时应当格外注意,仔细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完整,有没有规定违约后的责任承担,如果协议签的好就是对自己的一份保障,如果签的协议漏洞百出就是身边的一颗定时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