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拆迁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心里才算踏实,认为这才是板上钉钉的事情,只需要等着补偿款到账,住进回迁房就可以了,然而有的时候事态并非会按照拆迁户的预想去发展,从办理的拆迁案件中我们发现,很多时候拆迁户签订了补偿协议仍拿不到补偿,当拆迁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时,应当如何应对。
1、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拆迁方没有经过拆迁户同意,没有经过任何法定程序,私自修改变更补偿协议内容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具体承担什么责任,就要看协议中的违约后责任承担的规定。
如果拆迁户发现协议被拆迁方私自变更了,例如,将房屋面积变更的并且无法补足时,应当按照商品房价格给予折算补偿,拆迁方私自改变拆迁户楼层的,如果可以协商按照协议规定调整的应当调整,无法调整的应当以3楼为基准,每增加或降低一层,都应当按照造价的比例给予补偿。
拆迁方私自更改约定安置地点的,如果可以恢复原安置地的应当恢复,不能按照协议回原安置地的,可和拆迁户协商进行异地安置,如果拆迁户拒绝异地安置的,可要求拆迁方按照房产价格给予结算补偿。
拆迁方提供的安置房屋结构出现问题的,如果能按照原结构进行建设的,应当恢复原结构的房屋进行安置,如果无法恢复或者拆迁户不同意的,拆迁方将以高于原结构材料的价格给予补偿。
2、拆迁方没有按照协议规定,提供回迁房屋或办理相关证件的,应当向拆迁户支付一定的违约金,违约金的比例在协议中有规定,按照协议规定支付即可,如果协议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按照市场价格参照相关金融贷款利率计算即可。
3、我们是和拆迁方约定好相关事宜后,才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是实际中我们发现,拆迁方将提供给拆迁户的房屋出售给了第三人,此时根据法律规定,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又出售给第三人的,拆迁户可以要求取得安置补偿房屋并且支持,也就是这种情况,法律是保护拆迁户权益的。
拆迁方违约后可提起诉讼进行解决,因为拆迁属于行政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对拆迁决定或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这是目前法律规定唯一解决拆迁纠纷的方法,应当如何提起相关程序,这是有一套法律规定的,我们建议不能自行提起的应当寻求专业人士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