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过程中一般双方需要协商共同达成一致,除此之外还存在一种双方达不成一致,由ZF作出决定的方式,这两种方式并不是共存的,也就是说只有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时,才会通过作出补偿决定的方式完成安置补偿。
对拆迁户来说,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补偿问题是基本的权力,法律并没有说明拆迁户必须在协商中签订协议,而补偿决定的方式是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产生的,更多的是拆迁户履行法律义务。
法律依据
依照法律规定解读如下,房屋拆迁部门和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协议签订的,或者房屋产权信息不明确的,将报请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市县ZF,依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且在拆迁范围内公告,补偿决定的作出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原则。
双方不能达成一致,规定时间内作出补偿决定,以保证房屋价值评估节点,为房屋拆迁决定公告日起。
根据法律规定解读如下,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评估节点,是拆迁决定公告日,评估机构依照这个阶段评估房屋的价值,而房地产的价格一直处于变动的状态,所以为了体现公平合理,评估机构应当在下达拆迁公告后及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所以,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就应该及时找拆迁户协商补偿问题,如果协商不成
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双方无法协商的情况,双方各执一词导致补偿问题迟迟没有解决,此时如果拆迁方不作为,工作进行不及时,必定无法给拆迁户合理公平的补偿。
一些法律规定的出台,就是为了解决双方因长时间无法对补偿达成一致的问题,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个人、单位房屋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为了尊重立法的用意,保障拆迁户的权益,实现公平合理补偿,市县ZF在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时,应当督促拆迁部门报请作出补偿决定,市县ZF还应当在收到报请后及时的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