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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不明人员强拆了,高院说明:这样确定强拆主体

时间:2022-08-17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征拆领域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没有按照法定要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拆除行为都是违法的,是法律明令禁止的,也就是说,在拆迁过程中需要启动房屋强拆程序的,需要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他全部强拆行为全部是违法的。

不管是拆迁方还是某些机关部门,法律都没有赋予他们在拆迁过程中拥有强制拆除的权利。在实际的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户对补偿不满意时,拆迁方为了加快房屋拆迁进度,经常擅自做主将房屋拆掉,这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为了挽回损失,拆迁户必须在事发的第一时间里提起法律救济。

如果拆迁户不在家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被强拆掉了,不知道是谁干的,应该如何维权。

想要找到实施主体其实很简单,拆迁户只要反向推理即可,什么意思呢,我们根据法律规定简单分析都有哪些人有作案动机。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解读如下,没有按照规定获取建设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建设许可证规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ZF城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可以通过改正消除影响的,改正消除影响,不能改正的应当拆除。

在乡村范围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建设的,将由乡镇ZF责令停止建设,作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可依法拆除。

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能看出,出现上述情况的,如果遇到强拆的,大概就能分析出实施主体,另外在一些高院的判决案例中,房屋出现违法强拆行为,无法确定强拆主体的,可以根据拆迁工作的目的以及权责一致的原则,推定有拆迁与补偿职责的市县ZF为强拆的主体。

当然拆迁户可以理解为,拆迁与补偿工作谁具体实施,出现问题就应当由谁负责,当拆迁户的房屋被强拆掉,通过因果关系判断,最大嫌疑则就是负责拆迁工作的主体,如果拆迁主体不能证明自清白的情况下,就可理解为是强拆的主体。

对拆迁户来说可以自己证明房屋被强拆了,但是不能有效证明是谁强拆的,很多拆迁户经常因为没有正确的主体导致不予立案,通过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也为遇到此种情况的拆迁户解决了一个大难题。

遇到房屋强拆时,还是需要拆迁户应当克制理智,第一时间拍照取证,并且迅速拨打报警电话,想要通过法律程序挽回损失,就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做一些对维权有利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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