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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房屋拆迁决定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时间:2022-10-1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拆迁户只知道自己的房屋即将要拆迁了,并不知道拆迁方都要做哪些工作,需要具备了什么样的条件才能作出房屋拆迁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解读如下,市县ZF在作出房屋拆迁决定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拆迁涉及人数较多的,应当经过ZF常务会议讨论后决定,作出房屋拆迁决定之前,应当保证各项补偿费用足额到户、专款专用。

还有一条最基础的作出条件,就是此次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很多拆迁户要问了,什么样的拆迁才算符合公共利益呢。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解读如下,为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适应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情形,如下:

国防、外交需要的;

ZF组织进行的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ZF组织进行的教育、体育、文化、卫生、资源保护、市政公用等事业需要的;

ZF组织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

拆迁户们可以把公共利益需要理解为,这件事要让大家受益就算公共利益,如果只是为了某个人或者单位受益就不能算公共利益。

这里还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主体是市县ZF,市县ZF进行的各类房屋拆迁建设项目,都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一些老城区改造、保障性工程,都应当纳入年度计划当中,制定一套完整的社会经济发展、土地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计划,除此之外还应当广泛的征求社会的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当然这期间还要依照法律规定制定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之后由房屋拆迁部门与拆迁户对补偿协议进行协商。

拆迁方作出房屋拆迁决定后,并不代表我们就要服从,如果我们对房屋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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