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中的矛盾主要来源补偿问题,对补偿不满意或者遭遇不公平对待的,拆迁户应当诉讼谁呢?不同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解读如下,市县ZF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与补偿工作,一般市县ZF不会直接进行房屋拆迁,市县ZF会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本次拆迁的具体工作。
主管拆迁的市县ZF负责本次拆迁的决策工作,那么在出现纠纷后,以下事项提起法律程序的,主体应当以市县ZF:
1、拆迁补偿方案公告和论证,征求百姓意见并酌情修改环节
2、在房屋拆迁之前,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认证和处理的
3、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拆迁决定并公告的
4、对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有疑问的
5、双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签约的,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且公告的
市县ZF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拆迁与补偿的工作,一般情况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纠纷,都需要以市县ZF为主体。
刚才已经说了,市县ZF不会直接进行房屋拆迁工作,需要确定一个部门作为拆迁部门,一般情况下拆迁部门的职责主要如下:
1、调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情况
2、拟定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3、和有关部门协商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4、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评估
5、与拆迁户协商签订补偿协议
针对房屋拆迁补偿方案和补偿决定的负责部门,是作出该决定的市县ZF,我们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会发现有一些街道办、拆迁办又或者村委会等人员的介入,他们是最底层的组织,在百姓眼里就是他们进行的拆迁,出现问题后就以这些底层组织为主体,这是不正确的主体,会被主体不适格驳回。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解读如下,街道办、拆迁办这些基层组织不具备主体资格,他们的主要工作是接受了拆迁部门的委托后,在委托的范围内进行辅助性的工作,对这些基层组织造成的法律后果,全部由委托部门直接负责,所以出现问题后主体是委托部门。
拆迁过程中被委托的单位,经常会出现超出委托权限的事情,滥用职权谋取自己的利益而侵害百姓权益,此时法律后果是由具体的实施单位承担,诉讼主体自然也是被委托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