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征地拆迁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知,不管是农村集体土地拆迁还是城市国有土地拆迁,在拆迁之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就如同房屋价值需要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评估确定一样,是拆迁中必须的程序。
拆迁方作出的补偿方案就是依照对土地、房屋的调查情况和评估报告拟定的,法律也明确规定,县级ZF应当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结果,结合对土地情况的调查和多部门拟定安置补偿方案。
所以在我们拆迁律师一直都在强调评估环节的重要性,必须引起广大拆迁户们的重视,那么拆迁户收到评估报告对结果不满意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及时地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拆迁户收到拆迁方送达的评估报告后,认为结果有问题的和房屋实际价值差距较大的,拆迁户必须在收到评估报告日起10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及时地向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的鉴定申请
鉴定申请一般是在复核之后,如果我们对复核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10日内向专家委员会提起书面的鉴定申请,这里需要注意的,不管收到评估结果还是复核结果,都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提起下一环节的救济程序,如果过期将不能救济。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终极武器 提起诉讼
大招一般都会留在关键时刻使用,当我们提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后,仍然没有解决自己评估报告的问题,那么此时拆迁户需要及时的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程序,不同上述中的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的是,诉讼程序具备较强的专业性,拆迁户如果不能自行提起的应当及时的委托专业人士。
拆迁户一定要注意,评估报告有异议的一定要及时地寻找正确的解决途径,因为如果双方对补偿一直不能达成一致的,依照法律规定,拆迁方可以报请作出拆迁决定的市县ZF作出补偿决定,如果拆迁户收到补偿决定仍然无动于衷的,那么可能就会遭遇合法的司法强制执行,到时候再想救济根本不可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