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发现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在百姓之间流传着关于补偿标准的各种传言,这些民间关于补偿标准的说法是否是真的呢,今天我们拆迁律师将简单为大家讲解。
传言:因公共利益拆迁就代表补偿低?
民间流传,因公共利益拆迁属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具有一定强制性,和商业开发有本质上的区别,所以,公共利益征收理所应当的补偿较低,这是真的吗?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解读如下,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百姓集体土地的,可以依照法律实施征收,这也就是说,只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商业开发或者其他类型开发是不允许征收集体土地的,所谓公共利益征收补偿就会少的传言不实,因为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征收都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以下情形的征收都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1、军事、外交;
2、水利、通信、交通等基础设施;
3、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保护、文物保护、社会福利、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
4、扶贫搬迁、保障性工程;
5、其他符合法律的公共利益需要。
传言:全国将统一补偿标准
很多百姓都说网上流传全国即将统一补偿标准,有人说一亩地可以补偿1万,有的说可以补偿3万,那么补偿标准真的要统一吗?
根据法律规定解读如下,征收农村土地的各项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区片综合地价的确定应当考虑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产值、人口、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一般每3年调整一次,征收其他土地、地上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从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要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不管是土地的补偿费用还是安置标准又或者其他相关的补偿,补偿标准都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制定,制定的标准只符合本地区的情况,并不适用全国。
因为我国地大物博,各地区土地情况以及经济发展大不相同,不可能一套补偿标准可以适用所有地区,所以,目前不会有统一的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