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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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三政〔2014〕54号
陕县、湖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快中心城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步伐,进一步改善群众居住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增强中心城区辐射带动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中心城区旧城区、城中村已成为制约我市城市发展的瓶颈。加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有利于增强城市对人口的吸纳能力和综合承载力,缓解城乡二元结构矛盾,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有利于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有效破解城市建设用地不足问题;有利于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发挥助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精神,围绕“四大一高”战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市场运作、渐次推进”的原则,加快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步伐,有效破解城市建设用地不足难题,依法保障被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着力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规划引领、分步实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先行编制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充分考虑学校、医院、消防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严格执行,按照先易后难,以街区为单元,成熟一片改造一片,分步实施,科学推进,杜绝“见缝插针”、“补补丁”式的改造。
(二)以人为本、安置优先。优先考虑搬迁群众安置问题,优先建设安置房,缩短搬迁过渡期或使搬迁群众直接入住安置房。保障拆迁群众利益,改造后,使被搬迁群众生活水平得到提升,幸福感得到增强。
(三)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科学建立规划建设、土地收储、征收补偿、拆迁安置等改造机制,统筹运作,整合资源,搭建投融资平台,发挥市场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造工作进行。
(四)优化布局、产业为基。立足黄河金三角区域,围绕“四大一高”战略,以产业为支撑,大力发展都市经济,繁荣第三产业。促进以城带乡,城乡一体化发展,使改造群众就地城市化,农民变市民,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改造对象和改造范围
(一)改造对象
1.旧城区。中心城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长,房屋质量差,安全隐患大,使用功能不完善,基本配套设施不健全的老旧城区。
2.企事业单位。中心城区范围内简易房屋较多,使用年限较长,建筑安全隐患较大,使用功能不完善,且不适宜在中心城区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3.城中村。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
(二)改造范围
1.以沿黄河经济旅游发展带为轴线,围绕陕州湿地公园、黄河公园、黄河古渡、会兴古镇,建设以大黄河为主题的生态文明、绿色低碳之城。
2.以崤山路、黄河路为轴线,重点改造“两线一点”,即:和平路、建设路沿线及湖滨广场东侧区域。建设以中心商贸区、中心街区为引领的经济发展中心,辐射带动周边经济发展。
3.以快速通道为轴线、以南山为依托,连接商务中心区、陕县城区,建设依山傍水,交通便捷的商贸物流中心,使城市融入大自然,打造田园都市、生态之城。
五、工作程序
(一)有关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改造需要,组织相关单位对旧城区和城中村范围内的土地情况及建筑物等地面附属物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估算改造成本,研究制定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总体方案和年度改造计划。条件成熟的改造项目经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提交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二)拟实施改造的旧城区和城中村项目,应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组织村民代表会议(业主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实施改造意见,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区)政府逐级递交改造申请。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安置补偿方案和改造实施方案,报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三)有关县(区)政府作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具体负责征收补偿方案的实施、安置房建设等工作,征收补偿方案要进行充分论证、张榜公布,安置房选址、户型设计等建设事项要征求群众意见,及时发现和化解安置补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政策支持
(一)用地政策。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优先保障。对建筑密度大、容积率较高的旧城区,按照原规划控制指标难以实施改造的,在满足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绿化、公共安全的前提下,可按照法定程序对规划进行适当调整。保留教育、卫生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
(二)资金政策。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资金单独设立账户,封闭运行。以单个改造项目为核算单位,独立核算。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土地出让金,除按有关规定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提取各类专项资金及支付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由市、县(区)商议,共同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融资资金的还本付息支出。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税费政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三门峡市旧城改造暂行规定》(三政〔2011〕17号)的有关规定,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事业要对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给予支持,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部分原有的水、电、暖、燃气、有线电视、网络、契税、房屋维修基金等在置换后相应免收。
(四)社会保障政策。城中村改造后村委会变居委会,农民变市民,提倡整建制转变。转变后的居委会要积极组建经济实体,优先安排区域内劳动力就业,鼓励和引导群众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村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符合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条件的,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符合城镇居民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符合条件的,享受城镇居民优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和社会救助等政策。
(五)公租房政策。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行政村(含自然村,包括湖滨区的会兴村、上村、梁家渠村、崖底村、师家渠村、斜桥村、野鹿村、东贺家庄村、西贺家庄村等9个村,开发区的后川村、三里桥村、向阳村、南关村等4个村)中,未审批宅基地、无宅基地、无住房的住房困难群众统一纳入公租房分配范围。制定合理的租住价格,有偿租住;建立退出机制,对违反租住条件或超出租住条件的住户予以退出,使更多群众共享公共资源。计划2014年分配公租房300套,以后根据情况逐年增加。具体分配办法由湖滨区、开发区结合各自实际,参照《三门峡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三政〔2012〕27号)制定,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对我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调整三门峡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成员(另行发文),指挥部负责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积极融资。市、县两级充分利用现有融资平台公司,利用好政策性资金和国开行、农发行等银行资金支持,积极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融资、安置房建设、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提供服务,降低改造成本,提高改造收益,保障群众利益。
(三)形成合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规划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人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共同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要确保土地供应,依法组织房屋征收,健全联审联批联办工作机制,建立绿色通道,限期完成改造项目的环评、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供应、建设许可等相关手续,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工作进度。
(四)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利用多种形式,加大对房屋征收安置政策和典型做法的宣传力度,激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参与热情,争取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五)统一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三门峡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三政〔2013〕66号)的规定,统一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方案确定后,要严格按照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不得任意变动补偿标准,确保改造工作操作规范、政策连续和补偿标准的一致性。
(六)严格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对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加大对私搭乱建行为的治理,规范集体用地使用办法,杜绝借助征收之际,骗取、套取补偿资金。采取政策引导与加大整治力度相结合的办法,多策并举,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失。
八、其它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印发前,改造实施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已获批准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按原政策执行。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