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6-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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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文件
周政〔2016〕51 号 ─────────────────────────
周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 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标准通知》(豫政〔2016〕48 号)精神,结合周口实际,经市 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 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通知》(豫政〔2016〕48 号)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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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本地实际,尽快科学调整建设项目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 苗补偿费标准。调整后的新标准,以县(市)政府文件形式上报 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市中心城区(含川汇区、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 业集聚区)国家建设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由市政府对中心城区 各区包干,包干标准为 8000 元/亩,青苗补偿费包干标准为 1000 元/亩。各区在落实征地时据实清点。 三、经济林补偿标准参照省林业厅公布的标准执行。 四、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补偿费用管理和监督制度。 建立补偿费用专户,由财政部门、监察部门负责监管。被征地集 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公布收支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要完善专项审 计制度,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发放,严格杜绝截留、挪用、 坐收坐支等现象发生。 五、执行新标准时间为 2016 年 9 月 1 日,原《周口市人民 政府关于调整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 (周 政〔2013〕27 号)同时废止。
2016 年 9 月 6 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