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市政府办2 来源:时间:2014年08月19日
索 引 号: | S00010000/2014-00081 | 主题分类: | 市政府办公室 |
信息来源: | 发文日期: | 2014年08月19日 | |
名 称: |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驻马店市市辖区内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驻政〔2008〕108号 | 关 键 词: |
驿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合理用地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通知》(厅文〔2006〕14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我市市辖区内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如下:
一、征用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每亩由27000元调整为每亩30000元。
二、征用耕地青苗补偿费(按一季补偿)每亩由700元调整为每亩800元。
三、征地上附着物采取包干补偿的,每亩按3000元包干(内容包括:直径20公分以内的零星乔木,3年以内零星果树,3年以内苗圃。零星塑料蔬菜大棚、灌井、压井、厕所、化粪池等)。
四、地上永久性建筑物补偿的按市政府驻政〔2008〕31号执行。
五、考虑到征地工作的难度,为了调动乡村征地工作积极性,暂保留每亩2800元征地工作经费。
调整后的补偿标准从二○○八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