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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征地拆迁三大要领,你就掌握了主动权!

时间:2018-08-1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及拆迁过程中,公告是法律赋予老百姓的知情权,也是判断其合法性的方法,公告也是征收过程中必经的程序。如果程序违法,那么征收方将没有权利要求农民交出土地,也有权利拒绝交付土地。那么今天渊博拆迁律师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征地拆迁三大公告的相关知识!

抓住征地拆迁三大要领,你就掌握了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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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预公告

根据国土资发〔2004〕23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即征地预公告。

在此程序中,属于征地的通知,告知老百姓有此想法想要征地,征与不征还属于未知之数。在预公告颁布之日起,老百姓禁止在预征收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有效期1年。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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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批文后的公告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规定,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在此程序中,征地批准文件作出后必须要公告的,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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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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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程序中,法律赋予被征收人参与权,即要求举行听证会。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提醒广大老百姓根据您的实际情况对照此三大公告是否符合,判断出征收方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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