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费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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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费的收支管理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征地补偿费全额预存制度 为确保征地补偿费及时足额支付到位,防止出现拖欠等问题,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征地补偿费全额预存制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受理用地申请后,要根据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并由申请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足额缴入国库,缴费凭证作为建设项目征地报批的要件。项目征地经依法批准后,按批准情况对预缴的征地补偿费进行据实核算,并根据核算结果实行多还少补。 二、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专户管理制度 为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不设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补偿费在各科目间随意流用的问题,各区、县(市)政府应督促所辖乡镇(街道)在本通知施行之日起30日内设立各行政村(社区)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并报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备案;近期暂不涉及征地的行政村(社区)可在征地前设立征地补偿费专用账户,并确保征地补偿费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征地补偿费收支原始凭证要单独建账成册,加强核算,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三、完善征地补偿费拨付制度 各区、县(市)政府应按照统一征地、统一管理的运作模式,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费拨付程序。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征地补偿费实行集中管理、分户记账、专户储存,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直接拨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通过乡镇(街道)或其他部门流转,以减少中间环节,防止征地补偿资金被违规挪用、混用、截留、挤占,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利益。 有条件的地方,征地补偿费中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可根据征地补偿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具体名单,通过记名银行卡或存折的方式,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 四、加强征地补偿费的监督管理 征地工作应全面执行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的公开、公告和听证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应通过村务公开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等形式予以公开,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的民主监督。各区、县(市)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每年定期、不定期地组织监察、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切实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