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府函[2012]92号
南充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报批修订后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南府〔2012〕15号)收悉。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本着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参照市场价格,按实际损失合理补偿。
附件:1.南充市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2.南充市房屋重置价格标准表
3.南充市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4.南充市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5.南充市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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