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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职责严格规范征地程序的实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淮政办发〔2012〕147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明确征地工作职责严格规范征地程序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顺利有序进行,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8〕29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职责、严格规范征地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征地工作职责
(一)坚持政府统一征地,确保征地依法高效
全市范围内依法需要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市本级征地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域范围内由各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由分管副县(区)长为组长,国土、财政、监察、公安、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农业、信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对征地项目成立指挥部,具体负责征地工作的相关事宜,形成县(区)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组织具体负责实施的征地体制。
(二)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严格依法组织征地
按照行政管辖与征地工作相统一的原则,市本级及各县依法实施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工作,并确保征地政策执行到位、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征地程序执行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协同各级政府共同完成征地工作。
(三)明确征地工作职责,切实推进征地实施
1.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1)根据县(区)人民政府征地计划安排,负责对拟征土地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结构等情况调查,并做好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签字确认及建设项目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2)负责预防和制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发布《征地公告书》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违法抢种、抢栽、抢建;
(3)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辖区内乡镇政府、村委会配合征地工作。
2.征地指挥部职责:
(1)落实征地政策,履行征地程序,补偿征地安置费用等;
(2)负责征地的宣传动员和征地实施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利益,落实征地涉及的补偿、安置,保障用地单位顺利施工;
(3)负责调处征地中的权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等。
3.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职责:负责拟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依法组织实施。
(1)负责征地项目的受理审查,核定规划红线图、组织征地测量等;
(2)负责征地公告的起草、发布;
(3)协助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调查,征地听证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的签字确认等工作;
(4)负责办理征地组卷报批,协助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地上附着物权利人签订赔偿协议,实名、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权利人。
4.相关部门职责:
(1)发改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组织审查工作。在建设项目通过国土资源部门土地预审、取得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同意意见,并备齐相关资料的情况下,负责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审核、报批)或核准、备案等工作。
(2)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规划和用地红线图的划定工作。
(3)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收林地等审查报批和森林植被恢复、菜地日常监管和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和解缴等工作。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实施和劳动技能培训等工作。
(5)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项目征地资金的筹备、对宗地的征地补偿预决算及有关工程投入进行审核、资金的拨付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6)审计部门:负责项目所涉及到各项费用的审计。
(7)公安、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征地工作。
二、严格规范征地工作程序
(一)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
1.征地告知。国土资源部门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在拟征地范围的村组醒目位置张贴及在国土资源网站予以公示,采取相应方式告知被征地农民,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下工作痕迹。告知的内容涉及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途径等要与呈报的《征收土地方案》一致,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市政府的规定。《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应填写规范,送达人、受送达人须签名或盖章,并填写日期。
2.征地调查。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征地所在乡镇、村及林业部门对拟征用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同时,对各农户土地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进行调查与登记。
3.征地确认。根据征地调查结果,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其确认过程不作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依据。履行确认程序应把握以下重点:(1)《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以集体土地乡(镇)、村、组三级所有权主体为单位制作,农户只能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表中签字确认,不能交叉签字,更不能不分权属混同签字。(2)签字确认以农户为单位,在同属一户成员之间可以代为签字确认。具体为:一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其他成年的家庭成员未分户的,可以作为农户代表签字;二是如果与分户确认表填写的农户不是同一人,需在分户确认表备注栏注明关系,并由经办人签字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盖公章予以证明;三是农户家庭中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成员以外的亲朋好友(包括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缘关系、姻亲关系和已离婚的配偶等),代为签名确认的一律无效,但持有授权委托书除外。(3)被征地农户拒绝签字,应在分户确认表备注栏写明确认的时间、地点,标注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理由,由经办人签字及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盖公章予以证明;如果被征地农户家庭成员均无法联系,确属无法签字确认的,则应表述清楚,同样由经办人签字和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盖公章,此种情形不能表述为被征地农户拒绝签字。
4.征地听证。根据拟征地块的实际情况依职权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听证告知后(征地告知书中明确的时间)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5.组卷报批。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批次材料)。此外,单独选址项目应拟定供地方案及相关材料,按照法定程序组卷报批。
(二)征地报批后工作程序
1.征地方案公告。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予以公告。
2.征地补偿登记。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就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到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登记。
3.补偿方案公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征地补偿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标准等。
4.补偿安置听证。依法组织实施听证,听取吸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5.补偿安置实施。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16周岁以下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将纳入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将剩余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6.争议调解处理。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41号),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申请。矛盾没有化解的项目建设一律暂停报批,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法行政,切实做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任务的完成。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6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淮安军分区。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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