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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淮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的意见

 
 
 
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14〕133号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
征收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办法》)、《淮安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淮政规〔2013〕4号,以下简称《细则》)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统一征地,确保依法高效
土地征收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规范土地征收工作,是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范围内依法需要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市本级征地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县域范围内由各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确保规范到位
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严格控制征地范围,严格规范征地工作程序,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一)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一是征地告知。国土资源部门制作《征地告知书》,并在拟征地范围的村组醒目位置张贴及在国土资源网站予以公示,采取相应方式告知被征地农民,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下工作痕迹。告知的内容涉及地类、面积、土地补偿费标准、安置途径等。《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应填写规范,送达人、受送达人须签名或盖章,并填写日期。二是征地调查。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征地所在地乡镇、村组及相关权利人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被征地农业人口和地上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结构等进行调查核实、登记。三是征地确认。根据征地调查结果,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不作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四是征地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依法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听证告知后(征地告知书中明确的时间)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五是组卷报批。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批次材料)。此外,单独选址项目应拟定供地方案及相关材料,按照法定程序组卷报批。
(二)征地报批后工作程序。一是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县人民政府拟定《征收土地公告》,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安置人数,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征地补偿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支付方式等。二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听证。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农民及相关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听取吸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相关权利人的意见后,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在听证告知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明确的时间)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三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将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其所有者。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支付给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经县(区)人民政府确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从预存款账户中将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费支付到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本人;将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四是争议调解处理。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办法》(苏政办发〔2007〕141号),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申请。矛盾没有化解的项目建设一律暂停报批,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三、强化征地资金保障,确保足额安全
(一)严格执行预存制度。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征地报批前,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缴省以上规费和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存入市、县财政部门设立的账户。征地报批时须出具市或县财政部门关于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的相关凭证。
(二)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前,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国务院批准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三)严格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及财政、人社、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资金收缴、使用的监管工作,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安全有效使用,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
四、开展社会风险评估,确保应评尽评
(一)全面开展评估。以“应评尽评”为要求,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必须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和完善征地拆迁风险评估、纠纷调处、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全面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二)合理运用结果。土地征收或者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项报告应明确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意见。存在征地风险的地块,一律缓征或不征,待矛盾化解后才能报批。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必须按照《办法》和《细则》的标准执行。对涉及土地征收的信访问题,各地、各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妥善处理到位。
五、主动公开征地信息,确保及时透明
(一)及时公开征地相关政策法规。各地及相关部门在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要把征地信息纳入重点公开范围,首先要全面公开涉及征地的相关政策法规,特别是征地补偿标准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内容,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认知征地政策。
(二)主动公开征地审批结果。征收土地和农用地转用依法经省政府批准后,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和农用地转用批准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上主动公开。
(三)依法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应当充分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申请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经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及时公开。
(四)依法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不仅受理、办理、答复的程序和时限要合法,答复的内容也应当正式、准确、完整。按规定不予提供征地信息的,有关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向申请人提供的征地信息,应当是现有的,原则上不需要作出理解、解释或者是定性,但需要作区分处理的除外。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作重复答复。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地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网站等渠道自行查阅。
六、加强政策衔接过渡,确保平稳有序
(一)统一思想认识。《办法》和《细则》的制定,是省、市人民政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和长远生计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土地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二)制定配套办法。各地要抓紧组织制定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具体实施办法,应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台账、农用地台账、农业人口台账和被征地农民台账,做好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工作;要建立和落实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重大问题会审制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切实把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做好。
(三)深入广泛宣传。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讲解《办法》和《细则》,特别要将被征地农民除获得部分土地补偿费用于解决当前生活外,政府还将安排安置人员保障费用的政策宣传到位,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让被征地农民切身感受这一制度改革的红利,增强参保的积极性。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延续性、稳定性,确保新老政策平稳过渡。
七、强化部门共同责任,确保监管有力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联系,力求做到无缝对接。国土部门要认真落实征地中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严格执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相关规费和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归集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对保障费用落实情况的审核、个人账户建立、管理及养老金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民政、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并负责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7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淮安军分区。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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