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淮政发〔2011〕104号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地类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此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一)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三类地区每亩19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亩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分别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为每人18000元,四类地区为每人15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详见附表1-5)。
征地过程中的房屋拆迁补偿按以下规定执行: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按市政府淮政发〔2007〕33号文件执行;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由市政府房屋征收办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县(区)人民政府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全额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管理,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表1:
青苗补偿标准
类 别 |
单 位 |
补 偿 标 准 |
市 区 |
各 县(区) |
蔬 菜 |
元/亩 |
1500 |
1300 |
粮食作物
(经济作物) |
元/亩 |
1300 |
1100 |
水生作物 |
元/亩 |
1000 |
1000 |
鱼 池 |
元/亩 |
1000 |
1000 |
注:
1.青苗等产物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由所有者或经营者限期清除并归其所有;
2.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3.精养鱼池按鱼池标准的1. 2倍补偿,特种养殖按鱼池标准的1.8倍补偿。
附表2
:
多年生经济作物移植和砍伐补偿标准
品 种 |
砍伐补偿标准 |
移植补偿标准 |
合理密植株数 |
桃、李、杏、梨、柿、樱桃、苹果 |
7600元/亩 |
1100元/亩 |
60株/亩 |
枣、石榴、山楂、板栗 |
5800元/亩 |
1100元/亩 |
60株/亩 |
葡 萄 |
5800元/亩 |
1100元/亩 |
60株/亩 |
湖 桑 |
3000元/亩 |
700元/亩 |
1000株/亩 |
注:
1.本表未列品种可参照相应品种标准补偿;
2.生长期3年以上(含3年)的,按砍伐补偿,1年以上3年以下的按砍伐补偿标准的60%补偿,1年以下的,按移植补偿;
3.果树苗圃在可移植季节的,按每平方米8元补偿;在不可移植季节的,按每平方米15元补偿;
4.凡密植度小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每株砍伐、移植补偿标准按上表砍伐、移植标准除以合理密植株数计算;密植度大于合理密植株数的,按本表合理密植株数标准补偿;
5.果树、树木、苗圃、农作物等套种套植的,以一种地上附着物为主补偿,套种套植品种按相应品种青苗补偿费标准的80%补偿;
6.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附表3:
零星树木和木本花木补偿标准
类 别 |
规 格 |
单 位 |
补偿标准 |
零 星 树 木 |
移植补偿 |
凡树木未成材可移植的不分品种,按胸高直径计算,付移植费用。密植度大于每平方米1株的,移植费按每平方米8元补偿 |
5公分以下
5-10公分以下 |
元/株
元/株 |
8
12 |
砍 伐 补 偿 |
意杨、泡桐、水池杉、柳榆、刺槐等速生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人所有 |
10-15公分以下
15-25公分以下
25-35公分以下
35公分以上 |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
110
90
70
60 |
桑等其它生长较慢树种凡可作规格材使用,从胸高直径计算,付伐除木补偿费,树木归树权人所有 |
10-15公分以下
15-20公分以下
20-30公分以下
30公分以上 |
元/株
元/株
元/株
元/株 |
110
90
70
50 |
竹 林 |
|
|
元/平方米 |
6 |
杞柳等三条 |
|
|
元/丛 |
6(每平方米超过3丛的,按每平方米12元补偿) |
花木苗圃移植 |
1.生产性花木,不分品种,凡可迁移的,起挖、包扎、运输、栽植按每平方米8元计算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每平方米12-18元给予补偿;
2.庭院观赏地栽花木,不分品种,按每平方米12元给予补偿;
3.盆栽花木不予补偿。 |
注:树木等附着物由产权人或经营者限期自行清除,并归其所有。
附表4:
林木补偿标准
类别 |
林 龄 |
单 位 |
补偿标准 |
|
新造林 |
元/株 |
6 |
用材林 |
幼龄林 |
万元/公顷 |
意杨 3.8
水池杉 3.8
泡桐 3.3
刺槐、柳、国外松 3.3
其它 3.3 |
中龄林 |
万元/公顷 |
意杨 3
水池杉 3
泡桐 2.7
刺槐、柳、国外松 2.7
其它 2.1 |
近熟林 |
万元/公顷 |
意杨 1.8
水池杉 1.8
泡桐 1.5
刺槐、柳、国外松 1.5
其它 1.2 |
成熟林 |
万元/公顷 |
意杨 1.2
水池杉 1.2
泡桐 0.9
刺槐、柳、国外松 0.9
其它 0.6 |
注:
1.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分别按用材林补偿标准的2倍和3倍补偿;凡持有林木林权证的,补偿标准相应提高20%;
2.征占林地上的林木由所有者或经营单位限期伐除并归其收益或支配。
附表5:
其它附属物补偿标准
名 称 |
规 格 |
单 位 |
补偿标准 |
喷灌 |
|
元/公顷 |
21000 |
沼气池 |
直径3米以下 |
元/只 |
1200 |
直径3米以上 |
元/只 |
1600 |
炉灶 |
砖砌单眼 |
元/只 |
140 |
砖砌双眼 |
元/只 |
200 |
砖砌三眼 |
元/只 |
240 |
水井 |
手压井 |
元/眼 |
170 |
砖砌 |
元/只 |
1100 |
水泥管 |
元/米 |
直径40CM以下40
直径40CM以上60 |
猪牛羊舍 |
砖砌 |
元/平方米 |
50 |
土墙 |
元/平方米 |
10 |
简易 |
元/平方米 |
8 |
粪坑 |
缸式 |
元/只 |
50 |
砖砌 |
元/平方米 |
35 |
院墙 |
土壁 |
元/平方米 |
12 |
乱砖 |
元/平方米 |
20 |
院墙 |
整砖 |
元/平方米 |
40 |
厕所 |
砖砌、有顶盖 |
元/平方米 |
60 |
砖砌、无顶盖 |
元/平方米 |
40 |
简易 |
元/平方米 |
20 |
打谷场 |
水泥地面 |
元/平方米 |
40 |
迁坟 |
单棺 |
元 |
300 |
双棺 |
元 |
400 |
拾骨 |
元 |
150 |
蔬菜大棚 |
竹木骨架、
塑料薄膜 |
元/平方米 |
6
6 |
钢架、塑料薄膜 |
元/平方米 |
10 |
花卉、果树大棚 |
钢架结构 |
元/平方米 |
20 |
水泥涵管 |
直径30CM以下 |
元/米 |
15 |
直径30-60CM以下 |
元/米 |
30 |
直径60CM以上 |
元/米 |
60 |
注:
1.电力、广播、通讯杆线、有线电视及相关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2.水产养殖、特种养殖设施能迁移的,给付迁移费;不能迁移的,按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3.自建道路、电灌站、排涝站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拆迁补偿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淮安军分区。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3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