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调整海安市及所辖海安镇等镇(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省政府关于调整海安市及所辖海安镇
等镇(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8〕103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海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请示》(通政请〔2018〕7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海安市及所辖海安镇、城东镇、曲塘镇、李堡镇、角斜镇、大公镇、雅周镇、白甸镇、南莫镇、墩头镇、海安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海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1803.1864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48.9112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916.7051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486.9478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535.0068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0.8522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规划修改后,海安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规模减少400.3857公顷,限制建设区规模增加400.3857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本次规划修改安排海安市规划流量指标1333.33公顷,划定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1733.72公顷,你市要督促海安市加大建设用地复垦力度,确保流量指标按期归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海安市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确保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海安市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管控作用,统筹安排各类土地利用活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你市要指导海安市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规范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实施效率,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